深圳龙华街道周主任强行抢走他人摄像机,为何没有构成抢劫罪?
2023年10月10日上午,广东省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组记者黄茗萱及摄像师一行,在深圳龙华区龙华街道采访、拍摄电动车加装雨棚易伤人新闻选题时,遭到一名自称“街道工作人员”的中年男子抢夺摄像机。同时,该两名记者还被现场多名身穿保安制服的保安团团围住,阻挠二人索要被抢走的摄像机。
事后,确认抢走广东台记者摄像机的男子为深圳龙华街道重点区域整治办公室主任周斌。
这个新闻事件的蹊跷之处在于,广东台的这两名记者,在当地采访的是电动车加装雨棚易伤人的新闻,而并不是曝光当地政府丑闻或负面新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竟遭到整治办主任周斌抢夺摄像机,周主任的这个举动有些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简直是太莫名其妙,有狗拿耗子之嫌,这从侧面或许恰恰曝露了周主任,平素为人专横霸道、蛮不讲理的一面,或许也正是因为周斌具备这种“素质”,所以他才被选为重点区域整治办公室主任一职。
不过,周主任犯错快,认错倒也利索,上午刚抢了人家的摄像机,下午就向人家掬了躬道了歉,周主任的这个麻利劲儿不知是不是用自己从小到大走几十年的时间练就的!
有很多人不明白,周主任在光天化日下,从广东台摄像师手中强行抢走了人家的摄像机,而且这台摄像机的价值还不菲(当然抢劫罪立案也没有数额要求),当地警方为何没有以抢劫罪,对其立案侦查呢?
其实,《刑法》对抢劫罪的释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那么周主任在强行抢走广东台记者手中摄像机的这个行为中,它到底是因为缺少了哪一构成要件而没有被警方以抢劫罪追责呢?
首先,周主任的这个行为在客观条件上是符合《刑法》对抢劫罪的定义的,但他幸运就幸运在了主观条件上,也就是说,他抢夺记者手中的摄像机的这个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该摄像机为目的,而是阻止记者采访、拍摄,因此他的这个行为是不符合《刑法》对抢劫罪的定义的。
尽管如此,龙华街道重点区域整治办主任周斌使用强抢摄像机的方式,阻挠并中断了广东台记者执行公务,他的这个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法法》,他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而不应该仅是停职,或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相较普通百姓,周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模范的遵守法律法规,从严要求自己,违法犯罪当以从严从重论处,而不应该是以党纪政务处分代替行政追责,当地对周斌的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更是对当前我们正在全力打造的法治政府的一种践踏。
当然,深圳龙华区的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会对周斌式的公职人员起到任何震慑作用,相反,也许还会让更多的“周斌”卸掉对法律的敬畏“包袱”,从而沦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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