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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合规丨化妆品内包装物的「标签合规」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虽然出台快一年多了,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化妆品内包装物的「标签合规」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合规」,这也是市场监督部门对于化妆品进行处罚的高频点。

1.明确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时间,对于实践中注册或备案时间早于2022年5月1日,市监部门执法查处时该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早于2023年5月1日的,经营者应与市监部门主动交涉沟通,解释说明不能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这也是基础执法人员往往疏忽的,就是《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是有政策缓冲时间的。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2.关于化妆品内包装物的标签合规规定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其内包装物应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3.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合规规定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只有当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时,才可以简化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4.上述标签不合规的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其起罚点为最低1万元。

5.顺带说一下在执法实践中另一个高频处罚点,「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其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其起罚点最低为1万元。

对于「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可以建立以下表格,进行产品登记:

对于「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其实经营者不需要做「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为《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者不强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可追溯。如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鼓励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关于「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基层执法者有时不清晰法律规定,从而要求经营者也要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营者可以依据与其交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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