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穿元宇宙:NFT被玩坏的至少三种可能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儿。
复习一下
NFT在国内至少火了一年了,基础概念相信大家不会陌生。
简而言之,NFT用区块链技术记载的数字化内容(比如图片、视频、虚拟手办)。至于“同质”还是“不同质”,其实都是比较理论化的解释,大多数所谓的NFT产品还是有“同质”特征的,只是数量会做些限制。
NFT在中国不叫自己是NFT,而是自称数字藏品,这名字很妙,后面会说说是为啥。
区块链无罪
NFT作为新生事物,“蕴含着潜在的合规风险”是目前行业里普遍接受的共识。
可是NFT到底为啥有风险,能说明白的人不多。
一种比较常见的回答:“区块链这个东西高风险,国家已经一刀切了”。
对吗?完全不对。
所谓的“国家一刀切”,说的是2021年9月份十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里面说得很清楚,被一刀切的是“虚拟货币”,这个文件里其实只字未提“区块链”。
对区块链的监管态度到底是什么?
看看习大大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并讲话”上确定的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所以,区块链无罪。
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些打击虚拟货币的政策文件中,监管机关甚至还会担心区块链被误伤而特意做些解释。比如2018年《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虚拟商品没有错
另一个关于NFT风险的误读是认为“销售虚拟商品的风险很大”,毕竟没有实体物,很容易滋生诈骗活动。
对吗?也不对。
虚拟商品虽然多少比实物商品玄乎了一点,但是也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当我们纠结于TopShot球星卡到底能不能在中国发的时候,炉石传说里游戏卡包已经卖了快有十年。当我们小心翼翼的判断加密猫到底有多大风险的时候,是不是还能回忆得起二十年前的网游鼻祖石器时代里早就可以付费购买宠物。
官方对于虚拟财产的态度也很明确。2020年7月20日最高法联合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到:“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所以说,虚拟商品也没有错。
既然虚拟商品没有错,区块链也没有错,为什么把区块链和虚拟商品结合在一起,就瞬间有种在违法边缘试探的感觉?
很显然,问题不出在这儿。
NFT被玩坏的至少三种可能
客观地说,NFT只能算是个创新不足、噱头有余的小玩意。
把以前记载在中心化服务器上的虚拟商品搬到区块链上,本不应当延伸出任何额外的风险。
这一判断在中国境内尤其成立。目前境内发行的NFT,绝大多数使用的底层技术都是所谓的联盟链。既不“去中心化”、也非“不可篡改”,说得极端点就和换了批存储信息的服务器没什么本质区别。可是即便如此,监管和市场还是对NFT慎之又慎。
因为,NFT可能会被玩坏。
无毒无害的小玩意儿被中国互联网圈的投机客玩坏已经不是一次两次的事儿了。即使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清清楚楚地写着法律依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P终究还是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宠儿,一步步沦落成了非法集资的代名词。
所以NFT也是一样。如果运营得当,它可以是新奇有趣的潮玩和藏品,而如果运营失当,它也可以在不经意间变成一种“货币”、一种投机标的、或者一个纯粹的骗局。
而这三种NFT可能被玩坏的方式,则恰恰是监管机关的担忧之所在。
NFT不能是种“货币”
为什么不能是货币?理由不言而喻。浅层次上,对货币投放量以及支付结算体系施加有效监测和控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抓手;而往深一点说,铸币税不是老百姓可以琢磨的玩意儿。
这就是为什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着重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主要原因。
那么“非同质化”的NFT有可能构成货币吗?
完全有。
前面有提到,虽然NFT被宣传为一种“非同质化”的代币,但是目前市面上真正做到每一枚NFT都各不相同的产品寥寥无几,大多数仍然是同质化的,只是同质的数量做了一定的控制而已。
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基础理论我们知道,当任何一种事物拥有足够多且相对稳定的数量,且具有便捷的流通机制的时候,他都有可能成为一种一般等价物,并被用于支付结算和保存财富。
这就是为什么NFT不能开放过于便捷的转让机制的原因之一,也更是为什么NFT不可以发行过多数量或做份额拆分的理由。
NFT不能是种“投机标的”
什么叫投机标的?这不是个严谨的法律术语。我们不妨把它理解成和“商品”、“艺术藏品”相对立的概念:人们参与投机标的的买卖,已经不再关注标的实际的用途和价值,而只关注于一件事儿---“它的价值以后会涨”。
四百年前的郁金香、四十年前邮票、还有四年前的球鞋,都差不多是这么回事儿。
为什么NFT不能成为一种投机标的?两大风险是监管绝对无法容忍的。
第一,洗钱。
投机标的意味着价格的高频波动,任何奇葩的成交价格都有了解释空间。如果交易缺乏监管,在匿名或半匿名的状态下进行,无疑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第二,割韭菜。
毫不夸张地说,这是NFT的命门和死穴。
经历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闹剧之后,痛定思痛,监管机关无论如何都不会允许出现的事儿就是老百姓的钱袋子被人惦记。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创新,都绝不能导致涉众型的社会风险。市场脱钩可以容忍、技术滞后可以接受,但是“聚众拉横幅”和“还我血汗钱”则是绝对不能发生。
所以说,NFT自称为“数字藏品”是个很妙的名字。
它可以用来“收藏”,但不能用来“投资”;它或许可以“易主”,但绝对不能“炒作”。
这就是各大平台对于“二级市场转让”功能慎之又慎的原因。
为什么“咸鱼”可以搞二级市场转让,实物艺术品能搞二级市场转让,而NFT就不太行?原因很简单---因为NFT不“非标”。
我们知道,“非标”的艺术品投资看似人人能参与,但其实准入门槛奇高无比。一枚真正的康熙通宝满汉广母钱可以轻松卖到5000块以上,可是有多少人敢去家附近的古董市场花50块钱买一枚店家宣称的“康熙通宝满汉广母钱”?
巨大的验真难度和实物交付的繁琐流程天然地增加了实物艺术品投资的难度,限缩了实物艺术品投资的市场。而这,不就正是NFT所宣称的“为艺术品投资所解决的痛点”嘛。
看到了吗?
当一个在功能和技术逻辑上着眼于降低艺术品炒作门槛的工具来到了一片不允许忽悠老百姓瞎搞炒作的国度,你如何能期待它在这里绽放出如在大洋彼岸般同样耀眼的光芒。
NFT不能是场骗局
什么叫骗局?我承诺给你我给不了的东西就是骗局。
随着区块链概念不断深入人心,“上链确权”成了越来越被频繁使用的噱头。而这也是诸多区块链骗局的开端。
到底什么权利可以通过区块链确权?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其实再清楚不过。
债权可以,物权、股权则一概不行。
科普一个法律小知识,在晦涩的理论法律世界里,任何民事权利都可以被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种。其中“形成权”和“抗辩权”和NFT的话题没啥关系,比较小众,就按下不表。而请求权和支配权则可以回答关于NFT确权的所有问题。
所谓请求权,是一种只能对特定第三人才能主张的权利,比如应收账款、比如知识产权许可、比如门票,它总归有个特定的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这种权利,我们也可以泛称它为“债权”。
所谓支配权,则是一种对不特定第三人都可以主张的权利,我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对公司的股权都属此类。
债权如何确权?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简而言之,有合同就能确权。
合同可以通过区块链签署和记载吗?
当然可以。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所以,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应收账款多级流转可以通过区块链确权,线上线下演唱会的NFT门票可以通过区块链确权,现行法暂时按照债权处理的虚拟网络财产可以通过区块链确权,本质上就是这个道理。
物权怎么确权?还是直接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二百二十四条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股权怎么确权?《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结一下,物权和股权的确权规则在《民法典》和《公司法》里写的清清楚楚,动产原则上在谁手里就算谁的,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为准,股权信息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
也就是说,物权和股权的确权,区块链上记载了什么,完全不算数。
所以,只要是在中国法管辖的地域内,什么物权上链、实物艺术品上链、股权上链、土地上链,很遗憾,都和“今年卖拐、明年卖车”没什么两样,都是大忽悠。
写累了洗洗睡
说到最后相信大家也看明白了,NFT的风险和区不区块链的,其实没有多少关系。新瓶装旧酒的洗钱、非法集资、割韭菜和搞诈骗才是真正的风险所在。
几年前投资P2P的受害者和现在琢磨着靠买NFT赚大钱的人基本上是同一拨儿人。
所以我们说,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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