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观察|动态“清零”:多地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自去年5月份我国各地启动整治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开始到现在,一直在强化对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打压。
据内蒙古日报3月1日消息,内蒙古坚决遏制 “两高”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升级改造,深挖节能潜力。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监测发现的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
此前1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还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通知还要求,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事实上,目前已有多个地区部署了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通知,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意见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
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要求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据悉,该政策并不意味着高电费下“挖矿”就是合法的,而是在被发现后,此前挖矿的电费要根据差别电价政策计算并加以取缔。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每度电)0.8元。《通知》强调,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除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之外,一些地方还开出了个性化的监管政策。
据财联社《区块链日报》2月28日报道,成都发改委目前正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市民提高对虚拟货币挖矿的认知。短信内容显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国家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月18日,陕西省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平台,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今年初,国家发改委称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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