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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机快门变形无法拍照 保修期内维修还得交800元?

 

来源: 佛山日报全媒体 日期:2015-08-21 编辑:ChungChing 字号: TT

相机快门变形不在保修之列?

经市消委会调解,厂家同意保修

佛山日报-佛山在线讯 记者岑雪莹报道:市民黎先生的数码相机买了不到半年就出问题。送修时,店员检查没有发现损伤刮花痕迹,送修后却被告知人为原因造成不再保修范围,消费者要付费维修。近日,经市消委会调解,厂家同意作保修处理。

黎先生在去年12月购买了一台数码相机,当时营业员告知保修期为1年。今年4月21日,黎先生发现相机无法拍照。考虑到相机还在保修期,他将相机拿到佛山卖场希望保修。“当时营业员仔细检查了相机,包括镜头,还开出受理单并注明相机无损伤刮花痕迹。”黎先生说,卖场同意将相机送往广州官方维修点维修。

5天后,黎先生接到自称来自官方维修人员的电话。“维修人员说相机快门变形,此故障不在保修范围,需付800元才能修理。”黎先生说,当他追问能否提供鉴定结论,维修人员却支支吾吾,无法说明情况。随后,他向卖场反映情况。次日,卖场工作人员致电告知他,相机最终鉴定结果已出来,相机为人为外力撞损造成,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需付800元维修费。工作人员还强调,这同时也是佛山卖场的最后意见。

对此,黎先生并不认可,“相机一直正常使用,从未有摔落、进水、外借等情况,对于官方维修点和佛山卖场的做法不认可。”随后,他向市消委会反映此起消费纠纷。经调解,厂家同意作保修处理。

消委会:商家应承担维修义务

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戴汉楼律师指出,黎先生在正确使用相机的情况下,相机出现无法拍照等故障,在保修期内,商家应当依约承担维修的义务,而不应要求消费者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戴汉楼指出,近年来,关于产品保修,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包括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产品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蒙骗消费者,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必要的维修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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