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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再出新规,功效评价成大势所趋

 

9月2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和《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下称《公告》),从备案资料、标签、包装、功效评价等方面为牙膏备案做出了指引。

对此,来自青眼专业分析显示,从整个日化化妆品行业来看,功效型产品已经是大势所趋,牙膏产品也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清洁效果,延伸出美白、抗敏感等。无论是此前的《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第77条还是《牙膏监督管理办法》都曾明确牙膏需要进行功效评价。

因此,牙膏功效评价也是行业关注的热点话题。

所谓功效评价,是指化妆品宣称的功效如美白、抗敏,需提供化妆品人体功效评价、体外安全性试验、临床功效应用测试,温和无刺激,等等。

实际上,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对牙膏的定义、功效宣称、标签规范等方面均做了明确的规定,指明牙膏实行备案管理。

头条超品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志东向记者分析表示,《办法》最突出的一点是对牙膏功效宣传提出了更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且明确了牙膏备案人需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这意味着宣称美白、防蛀、抗敏的产品,必须提供功效检测,以及有效的数据支撑等相关依据”,黄志东解释说,按照《办法》牙膏不能随意进行功效宣传,特别是医疗用语的使用。

随着《意见稿》的公布,以及《办法》的落地,牙膏市场迎来更严格规范的管理。

南方+记者 李劼

【作者】 李劼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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