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万元买的兔子,已经死了6只,责任由谁来担?
8月10日,第三师五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微信视频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兔子纠纷。
努某某来到五十三团调解委员会,反映其于2022年8月4日,在喀什热某某兔子养殖场以每只售价300元,购买了86只兔子,共花25800元。努某某提前支付给热某某13800元。按照合同约定,买兔子附带饲养用具,然而饲养用具没有及时发到努某某处,造成努某某6只兔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0元,另增加了养兔成本造成了其他损失。从而引发了纠纷。
为减少损失和更多兔子死亡的风险,“老王”立即与热某某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耐心说服、疏导,用法律的武器《民法典》做解释工作。热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表示所有饲养用具次日全部托运回来。同意承担因用具不到位导致的6只兔子死亡的责任。
在“老王”耐心地说服、疏导下,通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热某某第二天便将饲养兔子的所有用具全部托运给努某某,并赔偿死亡6只兔子的1800元,而努某某也当场将尾款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热某某8200元。最终这起买卖兔子合同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看到努某某顺利收到托运来的兔子及用具,“老王”笑了。
(来源:兵团第三师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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