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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擅用人脸识别防小偷,采集量惊人!部分消费者还被打上疑似“小偷”“枪手”标签……

 

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的应用

早已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

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

以及考勤打卡,应用场景随处可见

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面临着人脸数据泄露、滥用的困扰

2022年年末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

发现区内多家超市

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

在超市出入口安装

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

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

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

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

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

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

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

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

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

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

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

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这几年我们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超市管理人员向检察官解释道。设备安装公司在得知超市需求后,便在装修改造时推荐了这种效果较好的设备。

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人脸采集设备单价仅贵了几百块钱,使用上也没有大差别,部分设备还支持远程APP查看和数据推送。至于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违法与否,超市管理人员表示称自己并不清楚,只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也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如果超市等经营场所没有明示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则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行政、民事责任。

为从源头防范违法,检察官对相关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及信息勘验,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开展溯源调查,调取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明确了存在部分主体共同侵权的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该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使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议超市所属连锁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对下属门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建议监控设备销售公司优化销售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场景负面清单,加强对客户应用场景审核,提示、督促客户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程序规范。

下一步,普陀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有关行业完善内部管理,保持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产品、检察服务。

“科技是进步了,但是超市寄存柜必须面部识别才能使用,这样安全吗?”市民称。

超市寄存柜需人脸识别

市民担心信息泄露

7月28日,市民李先生前往西安市广运潭大道一超市购物,因随身携带着背包,超市工作人员提醒,需要先将背包寄存,“超市入口处有两个寄存柜,存取功能都需要进行面部识别,与以前凭条形码存取的柜子不同。”李先生说,这种通过面部识别自助存取的功能是方便了不少,但也存在疑虑,“通过新闻我了解到,近年来一些人脸识别技术造成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也不知道这样对个人而言是否安全。”

李先生认为,随着网络科技水平进步,人脸信息不仅可以刷小区门禁、手机屏保,甚至有些视频还可以通过人脸信息进行换脸。“如果超市收集的人脸信息泄露,可能会对顾客产生非常大影响。”李先生说,存储柜存储应该有多种方式供客人选择,而不是一刀切只能人脸识别。

超市:寄存柜不连网,

不会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况,

顾客也可人工寄存

7月28日,华商报记者在这家超市看到,两台寄存柜位于超市出入口处,每台寄存柜有36个寄存箱与一处供存取操作的电子屏幕,屏幕上方安装有摄像设备,屏幕中显示,该存储柜名为“东城智能寄存柜”,具有“存”或“取”两项功能,下方还可提示所剩余的空箱数量。点击“存”后,电子屏幕在进行人脸识别后,存储箱会自动打开,取东西时也是同样的操作。现场,不少顾客都选择该自动寄存柜进行寄存。

记者询问得知,顾客若不使用该自动寄存柜,超市也可提供人工寄存,由顾客进行选择。

记者注意到,在屏幕中下方,还注明“点击‘存’、‘取’表示您同意《智能寄存柜使用协议》”的通知。点击《智能寄存柜使用协议》后看到,协议中分别注明了租借储物柜不能存储的物品、超过营业时间未取的处理、本公司有权打开暂存储物柜的情况、使用者的赔偿以及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事项,其中并未有面部信息如何处理的说明。

随后,记者来到超市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超市门口的智能寄存柜是超市专门联系厂家订购的,由超市自行管理,只有在柜子出故障时,厂家才会前来维修。安装智能寄存柜是为便捷顾客,因此前有人曾反映寄存柜的条码纸易丢失。

对于顾客关于“信息泄露”的担忧,工作人员说,智能寄存柜没有联网,顾客寄存物品时采集的信息,会在顾客刷脸取物时删除。如果顾客不想使用智能寄存柜,也可以选择人工柜台存储。

从业技术人员:

人脸采集系统若接入云端

安全性较差

2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一位智能信息技术人员,他说,因为人脸具有唯一性,超市设置“扫脸”的寄存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方便顾客,避免条码纸丢失等造成的不便,但他们是否会利用该设备收集顾客的人脸信息,则不得而知。对于市民来说,被采集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不仅可能影响市民的人脸支付安全性,甚至可能因人脸信息泄露,导致相应的身份、单位信息泄露。

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人脸识别系统的前端设备不允许存储信息,只能通过前端设备采集,上传后台进行信息比对。如果寄存柜没有联网,那么该设备应该是通过前端设备储存信息,这种信息储存方法本身存在风险。现有技术可以实现“存储物品时录入人脸信息,取出物品时删除人脸信息”,但无法完全避免信息泄露的发生。

目前,市场上通用的人脸信息采集系统都采用的是“前端收集信息,后台分析比对”的方式,这就要求信息采集系统必须接入网络,至于是接入局域网还是外网,则各不相同。如果接入局域网,那么后台就由商家掌握,相对安全;如果接入云端(外网),那么久需要进行信息的加密,整体安全性会相对差一些。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关于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海法治报、华商网

来源: 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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