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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3.3万元的短笛丢了,怎么赔?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8日讯(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双十一来了,你的快递到了吗?通过快递邮寄物品本是一件非常方便的事,但总有一些快递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丢失、损毁。

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丢失导致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终寄件人能否从快递公司拿到合理的赔偿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价值3.3万元的短笛丢失,该怎么赔?

不久前,胡某将一支价值3.3万元的短笛通过快递寄给吴某,但寄送时未保价。

几天后,胡某得知快递公司把自己的快递错寄给了王某。胡某要求快递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王某处上门取件,并不同意由另一个快递公司A公司寄送短笛,但快递公司还是让A公司寄件。随后,胡某通过查询快递单号得知,短笛丢失,胡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胡某在短笛丢失后,又订购了新短笛,并在新短笛到货前租用短笛练习,共花费租金6000元。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胡某说:“我的短笛价值3.3万元,你把我的快递弄丢了,你得赔我3.3万元!另外,你把我的短笛弄丢了导致我只能租短笛练习,你得赔我租用短笛的费用6000元!”

快递公司却说:“你在邮寄快递时没有保价,而且下单时已点击同意《速递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合约中明示‘快递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的赔偿标准: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赔偿’。因此,赔偿范围应当按照快递费用的五倍进行确定。”

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翔安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提交的《合约》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向胡某说明,或者提请胡某注意《合约》中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故快递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据不足。

而且,在案涉快递被寄送到错误地址后,快递公司已经知晓胡某寄送的物品内容,却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寄件最终丢失。在此情形下,快递公司援用《合约》的限额赔偿条款主张限制其赔偿金额亦缺乏足够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胡某3.3万元短笛费用以及0.3万元短笛租金损失费。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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