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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枪支配件非法组装,这种“兴趣爱好”要不得!

 

出于个人爱好

自己动手组装枪支

也构成违法犯罪?

近日

漾濞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在苍山西镇石钟村

依法公开审理

并当庭宣判了一起

网购配件非法组装枪支案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非常喜爱枪械,某天在家上网时无意发现了一条销售枪支配件的广告,兴奋不已,便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一批枪支配件,自己动手组装了2把疑似枪支,试用后将其摆放在自家老宅内。

警方根据线索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老宅内查获疑似枪支2支、可疑子弹31发、火药枪子弹50颗、射钉弹96颗、铅弹223颗、铅线1卷、制作铅弹模具1套、枪支零部件6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组装的2支疑似枪支中,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民用枪支),另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1发子弹为其已故爷爷所留,案发前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

漾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漾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同时,为扩大警示教育效果,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呼吁广大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非法枪爆物品,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私藏枪支,不要因为一时兴趣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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