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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私、组装气枪,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被告人因个人爱好,走私、组装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刑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郭某从小喜欢枪支武器,自2016年起经常浏览关于枪支爱好者的网站,并加入了网站QQ群交流。经群友推荐,郭某认识了境外的枪贩子“老陈”。

郭某通过“老陈”在群内发布的销售消息,向其购买了气枪“毒箭蛙”一支,价格为1.7万元。讲价过程中,郭某希望“老陈”可以给一些优惠,“老陈”表示不能降价,但是可以附赠另外一支气枪“五零”。凑到1.7万元现金后,郭某通过ATM机将现金直接转入了“老陈”提供的账户,并在一年后陆续收到了“毒箭蛙”与“五零”气枪的全部零件。通过观看国外的枪支组装视频,郭某将各零件组装成枪支,后续又购买了专门的“钳子”(压弹器)自制铅弹,并为枪支配备了瞄准镜。组装完成后,郭某在家中无人时开了几枪测试过性能,之后未再使用过。

图为“老陈”发布的销售信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22年,经北京海关缉私局搜查,在郭某住处发现了其组装的两支气枪,遂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两把气枪的动力比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属于枪支。郭某被抓获后十分悔恨,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他说:“我的法律意识太淡薄,很后悔,因为自己的爱好触犯了法律法规,对不起我的家人和年幼的孩子,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公安机关在郭某住处查获的气枪2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23年2月,检察机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四中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四中院庭审画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对于人民生命健康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不言而喻,即便是为了个人爱好而收藏或把玩,也很有可能被有心之人窃取,或由于个人纠纷,一时冲动之下用枪伤人,甚至还可能因意外走火导致他人命丧枪口。因此,个人爱好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此外,如果家中祖辈曾遗留下弹药或枪支,也应当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若有涉及枪支的线索,也应当积极检举,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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