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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肖像权又遭侵权上热搜 涉嫌企业竟自诩“全亚洲第一香洗护”、“做美发界的华为”

 

为了推广自家产品,部分商家不惜铤而走险,私自将明星肖像用于宣传,明星肖像权被侵犯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容易被发现。近日,当红女星刘涛就将三家涉嫌侵犯其肖像权的化妆品公司诉诸公堂。

和讯财经注意到,被起诉的三家公司中,广州馥丽自称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美发用品生产厂家之一“,广州馥丽旗下的广州奴曼伦则自称拥有多个“全亚洲第一”的称号,并放言要立志做“美发界的华为”。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上述两家企业的体量极小,与公司动辄给自己冠上的“全亚洲第一”、“国内最具影响力”等头衔形成极大反差。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相关侵权产品仍在网上销售,并且刘涛的肖像配图仍未被撤下,相关生产商和品牌商涉嫌侵权行为并未停止。

刘涛起诉三家公司侵权 其中两家企业竟同出一门?

6月20日,刘涛起诉广州富德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富德”)、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馥丽”)、济南雅菡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济南雅菡”)侵犯肖像权相关案件开庭,审理法院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和讯财经查询发现,被起诉的三家公司中,广州富德、广州馥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22年1月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一则化妆品通告显示,由广州馥丽生产的香依伴海盐润发洗发露不合格,而该产品的标称品牌商正是广州富德。

天眼查显示,上述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均相同,而且公司实控人、大股东之间共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其中,广州富德实控人为潘镜雄,广州馥丽实控人为梁嫦娥,梁嫦娥与梁林园共同持股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奴曼伦”),而梁林园又与潘镜雄共同持股广州麦狄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麦狄臣”)。

(截图来源:天眼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药监局搜索发现,广州馥丽备案产品共计121种,包括 “香依伴”、“奴曼伦”、“麦狄臣”等品牌。在BOSS直聘上,广州馥丽更是直接将“奴曼伦”和“麦狄臣”称之为公司旗下品牌。

由前述信息推测,广州富德、广州馥丽、广州麦狄臣、广州奴曼伦同属一系。

自诩“全亚洲第一”却仅11人参保 “美发界的华为”曾屡屡被罚

天眼查显示,广州馥丽成立于2016年,但在BOSS直聘上,广州馥丽却自称公司成立于2000 年,是一家研发、 生产、销售专业美发用品的厂家,还自诩现今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美发用品生产厂家之一。

而疑似与广州馥丽“同门“的的广州奴曼伦,则自称公司现今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秀发肌肤护理用品生产厂家,同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被美发界誉为“国际香型秀发肌肤护理第一品牌”、“全亚洲第一香洗护”、“全亚洲第一快离子烫”的品牌。

(天眼查截图)

然而,天眼查显示,上述两家公司的人员规模均小于50人,其中,广州馥丽参保人数仅7人,广州奴曼伦仅4人参保,和公司给自己加的“最具影响力”、“全亚洲第一”等名头形成巨大反差。

此外,在天眼查上,广州奴曼伦还表示:“做美发界的华为,是奴曼伦创始至今永恒不变的发展目标。”

令人颇感讽刺的是,广州奴曼伦虽标榜自己做“美发界华为”,但与其关联生产厂商广州馥丽却屡屡触碰产品安全红线。

查询发现,2022年1月份,广州馥丽就曾因产品不合格被罚。处罚信息显示,广州奴曼伦旗下产品青花芳华滋润修护洗发露、青花芳华控油净屑洗发露、青花芳华丝蛋白丝滑发膜等产品被检出防腐剂严重超标,而上述产品均为广州馥丽制造。

刘涛肖像被随意配图包装 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仍有售

回归案件本身,广州馥丽和广州富德为何会被刘涛指控侵犯其肖像权?

在搜索引擎上以“香依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看到相关图片中赫然出现了刘涛的肖像。深挖发现,在未取得刘涛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香依伴”品牌不仅利用刘涛肖像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配图宣传,还将刘涛的肖像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令大众产生“该品牌为刘涛代言”的错误认知。

前文提到,广州富德、广州馥丽分别为“香依伴”的生产商和品牌商,或许这就是上述两家企业遭到刘涛起诉的原因所在。

(百度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商平台上搜索“香依伴”发现,侵权产品仍在销售,并且刘涛的肖像配图并未被撤下。

(淘宝截图)

其实,类似的事件早在两年前就曾经上演。

2020年,刘涛团队发现一款名为“中其定格魔液”的化妆品在包装上印有刘涛的人物形象。莎乐美公司是这款产品的制造商,负责生产涉案产品,河南中琪公司则为该产品的备案厂商,负责提供相关包装设计。

在发现被侵权后,刘涛曾向莎乐美公司和河南中琪公司寄送律师函,希望通过诉前沟通方式解决相关纠纷。然而,在刘涛发了律师函后,相关侵权产品并未被下架,以刘涛肖像作为宣传配图的侵权产品仍在线上销售。

于是,刘涛将河南中琪公司和莎乐美公司诉诸法庭。

由于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及销售范围极大,加上莎乐美公司故意将刘涛肖像图片修改成“中其定格魔液”代言形象的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在收到刘涛的律师函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停止侵害;河南中琪公司更是在诉讼过程中,试图通过注销公司免除责任,侵权情节较为恶劣。最终,两家公司被判赔偿刘涛经济损失100万元。

既然已有判罚先例,这次涉嫌侵犯刘涛肖像权的三家企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彭胜海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侵犯明星肖像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损失如何界定,侵权加害方是否要返还获利也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获利受很多因素影响,要举证认定肖像侵权和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很难,现实中都是法官自由裁量。不过,该案中涉事企业未及时下线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有错不改,情节较为恶劣,可能会加重涉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在认定损失赔偿时将作为考虑因素,赔偿金额估计会相对较高。

此外,彭胜海律师还表示,如果存在案件情况类似、主观过错程度类似的先例,审理时可能会参考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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