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师随意直播消费者是侵权行为
作者:史洪举
“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的周女士在剪发时,理发师竟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她要求停止直播,却遭到拒绝。周女士一气之下,连头发都没剪完就离开了理发店。理发师熊先生则表示,现在理发行业都在通过直播理发、拍摄短视频等方式做推广,还称“别的顾客都很开心能在直播间露脸”,“现在直播常态化了,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很多人成为了“直播达人”,尤其是一些经营者,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以吸引关注,提高销量。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肖像等权益的,经营者显然不能未经许可而直播,这既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违经营者的职业操守。
消费者在享受经营者服务的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而非是经营者镜头下的演员或道具。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
而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进行直播,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通过网络平台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从该层面来讲,直播也属于经营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其无权未经同意而擅自对消费者进行直播。
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不是将摄像头专门对着某个消费者进行直播,而是在经营场所进行直播时摄录了能够辨别出消费者的画面,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行为,经营者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面临着罚款乃至拘留的处罚。
在万物皆可直播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确实能够带来红利。但与此同时,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和关注,不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对部分经营者这种明知故犯且不以为然的直播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既要勇于说不,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履责,网络平台也不该再推荐此类直播。如此方可引导经营者真正尊重消费者,也让消费者不再受到随意直播的干扰。(史洪举)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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