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2017版医保报销药品目录 2950个西药和中成药可报销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史传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已于11月8日形成并印发。根据《药品目录》,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950个。
11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谈判药、中药饮片五部分。具体目录已在该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公布。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谈判药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药品目录》收载的可报销的2950个药品中,包括西药1523个,中成药1427个(含民族药153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7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根据中药饮片部分规定,比如朝鲜红参(高丽参)、玳瑁、冬虫夏草等单味或复方基金均不支付费用,阿胶、八角茴香、白果等单味使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谈判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直接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乙类药品则需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了解,《药品目录》是根据人社部相关调整要求,并结合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把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将自治区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整合最终形成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和《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兵劳社发〔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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