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点香薰蜡烛引发火灾,公共财物损失谁来赔?
租客在出租屋点香薰蜡烛
却不慎引发火灾波及邻里
10余万损失谁来赔?赔多少?
租客、房东、物业公司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最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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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租客王女士在出租屋内点香薰蜡烛
不慎引燃布艺沙发酿成火灾
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波及公共区域
造成公共过道地砖、墙面、吊顶
以及电梯、门禁系统等损坏
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
物业公司先行垫款
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修复
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
遂将租客王女士与房东吴先生诉至法院
要求租客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
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租客王女士认为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延误火灾救援
导致损失扩大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且物业公司主张金额缺乏充分证据
部分修复费用超出市场价格
因此仅认可承担70%-80%的责任
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房东吴先生认为
消防救援部门已认定火灾系租客引发
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源自网络
一审法院认为
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
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
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
王女士不服
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在责任划分方面
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
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
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
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
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
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
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
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
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
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
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
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
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赔偿责任的认定以过错为依据
1. 本案租客为何需担责?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香薰蜡烛时,未能做到远离易燃物,在着火后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灭火。因此,王女士对房屋内部以及公共区域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本案房东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吴先生而言,其作为房东并非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且对王女士的行为也无监管义务,故本案中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东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屋存在线路老化、房东疏于管理维护等情况,则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物业公司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现实中,许多小区存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若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较短,救援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失的认定以证据为基础
本案中,物业公司称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过道地砖、墙面砖、过道门、过道吊顶、电梯、门禁系统等区域损坏,为此支付修复费用共计13万余元。能够佐证火灾财产损失的证据有两个来源:一类是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公共区域修复清单》《工程合同》等;另一类是消防部门统计的损失。
法院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认为维修清单中的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工程合同》也系事后补签,王女士的异议有合理性,所以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不能全部认定;而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后申报损失进行了及时统计并确认,认定的损失金额10万元更贴近实际损失。
三、易燃物品要小心,用火安全勿大意
当下,许多人喜欢点上一盏香薰蜡烛窝在沙发上或被窝里追剧,享受视觉、嗅觉的双重享受。但香薰蜡烛作为明火,具有一定的失火风险。生活中,除了香薰蜡烛以外,花露水、啫喱膏、驱蚊水等常见物品,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火灾。在此提醒大家:
1. 树牢安全意识,若家中引火物较多,可安装烟雾报警装置,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 损害发生后,要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认真申报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从而真实还原自己的损失,保障合法权益。
3. 任何灾害发生的背后一定包含了容易被忽略的小问题,要常怀警戒之心,及时发现和清除身边的隐患,将灾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代表点评
孙 晔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现任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会长、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人开始追求生活品质,各式各样的家居日用品随之出现。但在享受愉悦的同时,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不加以足够重视,一时的“小疏忽”也可能引发波及多方的“大麻烦”。
在这起案件中,租客就因使用香薰蜡烛不慎引发火灾,造成了公共区域的损毁,从而引发了与房东、物业公司三方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最终认定,由于火灾是因租客的过失引发,因此租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东和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官释法说理有据,值得同类纠纷予以借鉴。
火灾不仅给自己与房东造成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周边住户的公共利益。一时疏忽引发的苦果,绝不是一句“大意了”就可以抵消的。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各行各业的生产中,都应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发生,携手共筑平安社会。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民事审判庭
文字:翟珺、冯雪琪
摄影:施蕾
视频:夏佳超、袁峥
责任编辑丨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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