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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根据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4 职责

4.1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园区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采购计划,监督落实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4.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所需要的资金来源,并要纳入园区的投入预算。

4.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及产品进行合格审查和检查检验;物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4物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发放,回收,报废处理。

5 管理内容

5.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采购人员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从业人员的防护及保健要求,到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劳保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基本要求是:

1、严格保证质量;

2、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不能对人体构成新的危害;

3、使用方便舒适,不影响正确操作。

5.2劳保用品的配置规定

5.2.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规范劳保用品的配置种类、使用期限及相关要求等,制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5.2.2采购回来的劳保用品需办理入仓手续,暂储存于仓库,各部门再根据园区的物料管理相关流程领取相应的劳保用品。

5.2配置劳保用品的工种

5.2.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金属切割作业的人员必须配置绝缘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或面罩等主要劳保用品,并根据保障安全作业的需要配备好安全施工设备;

5.2.2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要配置安全带、安全帽等;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2.3在噪声超过安全标准的区域作业时要佩戴听力保护用品,如耳塞。噪声安全标准接触噪声与接触时间在85分贝/8小时内,当接触时间缩短1倍,接触噪声可增加3分贝(88分贝/4小时…),但噪声最高不得超过115分贝。

5.2.5在其它经营过程中,为符合职业健康防护需要和执行清洁生产,可根据需要配置用于产品防护或人身防护的常用劳保用品,如一次性口罩、手套、手指套等。

5.3劳保用品的使用

5.3.1劳保用品本身的使用期限是最低的使用期限,并在《劳保用品配套标准》中注明;未到使用终止期一般不予更换;如因质量问题要书面经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确认后方可提前更换。

5.3.2园区发放的劳保用品,必须用于在园区内工作过程中劳动保护,不得出厂使用、转让和变卖,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3.3劳保用品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未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属于违规行为,将根据园区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5.3.4劳保用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者必须保持清洁、完好,并妥善保存。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正确选用防护用品。

(2)各部门通过教育培训使员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3)各部门领取的防护器具应定点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

,岗位人员要经常对自身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外观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

5.4特殊劳保用品的相关管理要求

5.4.1为节约成本,降低消耗、减少浪费,园区对特殊劳保用品的更换执行以旧换新,对价格较高的劳保用品(如鞋类)严格规定了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内更换或离职的将扣除相应的差价(即剩余期限价值)。

5.4.2提倡爱护园区财产,合理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限内非正常原因损坏的同样将扣除相应差价。

5.4.3劳保鞋的领取必须填写审批登记手续。

5.5劳动保护用品的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

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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