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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员工工作服的财税处理

 

一、实务困惑:

在实务中,公司会给生产工人发放工作服,也就是劳动保护服装,这种我们在处理的时候没有任何争议,劳动保护用品,这种衣服本身就有耐磨,耐油污等功能,也是专门统一定制的发放给车间人员工作穿着的,所以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劳动保护费没有问题。

所谓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其与工作性质有关属企业的工作所需,并非全员享有,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因管理的需要,为全体员工统一着装,很显然不符合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很多人认为它属于福利费,带着,集体福利的性质,如果定义成职工福利费,很显然其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扣除,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如果我们认真研读福利费的定义,福利费应属于生活所需,属给劳动补偿性质,而给全体员工提供统一的着装,其实质是管理的需要,主要是为了展示企业的良好的形象,工作服并不属员工的个人财产,员工离职是需要退回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处理成福利费也有明显的问题。
二、为全体员工统一的着装究竟属于什么:
增值税上并没有集体福利的一个定义, 财企[2009]242号说了,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在核算上福利费强调的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而企业提供工作服并非给职工的劳动补偿,而是工作必须,这个和上班需要配置电脑、办公桌一个道理。
从本质上看,工作服是统一定制,并非发钱发卡自行购买,每件工作服的左胸口都有公司logo。
在实务中工作服属于企业发放,穿着就代表公司形象,企业的人事部门也会出台工装的管理办法,其基本管理要求为工作服如果损毁需要交回旧衣服,不到更换期损毁还需要自行补钱更换。
所以这些种种的管理措施都意味着,企业发放的工作服不是员工私人财产,员工无权私自处理工作服,工作服仅仅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必须,工作服发放目的绝对不是福利。
从上面可以看出,为全体员工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应属于企业正常合现的生产经营支出,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该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当然可以全额扣除。
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的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间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费用给予税前扣除。
这个公告其实就解决了这种争议,但是企业一定要注意其必要的条件,那就是“统一着装,统一制作”。
三、结论
1、企业为员工统一着装的支出,自然不能计入福利费,也不能计入劳动保护费,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支出;

2、企业可以根据性质计入办公费,计入管理费用-工装费来比较合适。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受益部门,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中。

3、由于企业为员工统一的着装,属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的费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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