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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元现金在寄存柜中丢了,能索赔吗?|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8日讯(记者夏晶)放在超市寄存柜里的7800元现金不翼而飞,失主找超市赔偿损失,超市辩称自己无责。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决?

据失主黄女士说,进超市前,她将随身携带的包包存入超市入口的寄存柜内。包内有7800元现金。包包存好后,寄存柜出来一张密码条,黄女士拿着密码条进入超市。等她逛完出来发现寄存柜打不开。她连忙叫来超市保安打开柜子,里面空无一物。

黄女士以超市看管不到位为由,要求超市赔偿其丢失的7800元。可超市辩称,在自助寄存柜处,已经标明不可存放“贵重物品”,黄女士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到人工服务台寄存,也没有告知超市包里有现金,是存在过失的。何况,黄女士自称丢了7800元,却拿不出证据。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介绍,民法典第898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所以黄女士在寄存包包时,应当向超市声明里面有贵重物品。另外黄女士既不能证明她的确将装有7800元的包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她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黄女士要求超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法律小贴士

贵重物品寄存的特殊规定

特殊物品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如果寄存人对于寄存的贵重物品未声明的,就会影响保管人的判断,进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合同法》第375条规定要求寄存人对于贵重物品予以说明,以便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寄存人对于保管物品声明后,保管人接受保管的,则表明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有个清楚的认识,保管也是自愿的,保管物灭失后应当承担责任。寄存人未声明的,表明保管人是受蒙蔽而接受保管,并非出于自愿,保管物灭失时只能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编辑:朱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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