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被判处死刑!达州法检“两院”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近日,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禁毒工作,
并公布9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件典型案例
一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波、何久令、周汉林系同乡。2015年7月,刘波与周汉林共谋出资找何久令购买毒品贩卖。同月27日,刘波、周汉林乘飞机到达广东省惠州市与何久令见面。刘波将其与周汉林筹措毒资款交给了何久令,不久何即告知刘波毒品已拿到。刘波乘坐回大竹县的长途客车并将重约1040克毒品运回了达州后卖给他人。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刘波、周汉林再次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二人与刘波的妻子一起到惠州市黄埔镇,刘波的妻子去探望亲戚,刘波和周汉林则到酒店与何久令见面。在酒店房间,何久令帮刘、周二人给毒品卖家联系,最终商定购买5000克毒品。次日,刘波将与周汉林共同筹措的13万元毒资款交给了何久令,不久何久令告诉刘波毒品已拿到。8月8日上午,刘波让其妻子乘坐长途客车返回达州,何久令则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帆布包放到该车行李架内。刘波与周汉林乘飞机回到达州。次日上午10时许,周汉林驾驶黑色小轿车搭载刘波到大竹县汽车客运站接到刘波妻子,在客运站附近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挡获,从周汉林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分别搜查出净重2960克、2000克的毒品两大袋。另从刘波的裤包查获毒品9.403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波、周汉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何久令明知刘波、周汉林购买毒品用以贩卖,而积极向他人联系购买,其中,刘波贩卖、运输毒品6009.403克,何久令贩卖毒品6000克,周汉林贩卖、运输毒品6000克。何久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汉林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久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执行死刑。
二
恶势力贩毒 扫毒除恶并举——被告人马超凡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马超凡与被告人潘某、施某某、邹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为非作恶,逞强耍横,并为犯罪准备了斧头、西瓜刀、甩棍等作案工具,在犯罪过程中利用现代即时聊天工具进行沟通和联络,在万源市城区、交通要道、学校校内及周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马超凡为主要纠集者,潘某、施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10月以来,刘和俊(已判决)利用电话、微信等与购毒人员联系并商量好交易数量、方式、价格及地点后,用自封袋、卫生纸包装毒品,或用卫生纸将毒品包好后装入香烟盒,然后分别安排被告人马超凡等人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各被告人将毒品放置地点用手机拍摄照片或视频后发给刘和俊,刘和俊再联系购毒人员前往取走。其中,马超凡参与贩卖毒品九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超凡纠集多人持械在交通要道、万源中学操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超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马超凡明知是毒品,仍多次接受他人安排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超凡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
交友不慎染恶习 开除公职成毒贩——被告人练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某某因交友不慎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于2013年被开除公职。之后,练某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支撑其吸毒的巨额开支,遂以贩卖毒品的方式筹集毒资。2018年7月至10月,练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后,在其租房的大竹县城某小区内先后与吸毒人员胡某强、王某、向某梅、张某玲、彭某、胡某秀进行毒品交易。同时,在练某某身上及家中还搜查出毒品5.16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
为求毒品刺激 害人终害己——被告人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在达州市一纳米汗蒸馆遇见魏某,将其带至达州市某酒店房间内做电疗后,徐某拿出吸毒工具和毒品,声称是减肥、祛湿、驱寒的产品,欺骗魏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18年4月8日,徐某将一小瓶“K粉”带在身上,微信联系魏某一起到开江温泉玩耍,魏某叫其同学刘某一同前往。当晚8时许,徐某登记入住开江县某宾馆,与魏某、刘某一起进入房间。徐某独自在卫生间内,用电热水壶将水烧开后倒入“K粉”,装在玻璃杯内,声称是温泉宾馆提供的专用水,喝了对身体有好处,欺骗魏某、刘某喝下。
魏某、刘某离开房间到泳池边,出现头昏眼花、干呕等症状,怀疑被他人下毒,即向旁人求助,并拨打电话报警。徐某把剩下含有“K粉”的水喝下,洗清了玻璃杯和烧水壶,将装“K粉”的小瓶扔进马桶内放水冲走后,行至宾馆大厅因饮下大量含有“K粉”的水而昏迷。
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经对魏某、刘某、徐某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欺骗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
未成年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终陷囹圄——被告人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至8月30日,被告人程某(女)多次出资购买200元或300元的毒品后,先后在渠县渠江镇某宾馆房间,与多人一起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多次出资并为自己和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程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市人民检察院公布4起典型案件
一
被告人毛某某等九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3日,毛某某等人筹集40万元毒资到成都,购得毒品后,由毒品上家提供的车辆引导出城,返回到宣汉县东乡镇。为增加毒品重量,毛某某又指使杨某负责联系购买“辅料”对毒品进行再加工。安排钟某某等人将毒品运到南京、湖南等地贩卖。2017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在宣汉县东乡镇毛某某承租房内查获毒品。
诉讼经过:
2018年8月28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等九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7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属实,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但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其立功行为不足以抵罪,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
二
被告人李某某等28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李某某等人商定一起共同出资生产麻黄碱。租用渠县某魔芋基地作为生产场地,聘请汤某某作为管理人,负责建厂和生产、管理等事项。并从全国各地采购原料及接送技师。昼夜加班加点进行生产麻黄碱,预备将生产出来的麻黄碱从渠县拉往外地销售。
2018年9月4日凌晨,达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制毒厂房抓获了张某某等21名参与生产麻黄碱的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各类原材料和制毒用品。
诉讼经过:
2019年6月26日,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等28人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部分被告人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都愿意自愿认罪认罚。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李某某等28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被告人练某某零包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某某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收取吸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后将毒品交给吸毒人员或将毒品放置于楼道消防栓后告知吸毒人员取货地点等方式与8名吸毒人员21次进行毒品交易。
诉讼经过:
2019年6月17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依法提起公诉。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手中获取一枚罂粟果,2019年10月将罂粟果内种子非法种植在其住房附近的空地和斜坡上。案发后,经民警现场清点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植株共有1738株。
诉讼经过:
2020年6月8日,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16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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