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选,上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上海海关等部门推荐,经专家评选等程序产生。今年的十大典型案例内容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奥林匹克标志等领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1 社会影响大,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如,在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乐拼”拼装积木仿冒“乐高”拼装积木,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该案主犯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西门子公司诉深圳绿米公司、上海吉妍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中,法院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万元,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在陈树根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市公安局在浙江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先后组织130余名警力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成功捣毁了假冒口罩的生产销售窝点。在上海漫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及时查处侵犯日本熊本县“熊本熊”著作权行为,体现了上海执法机关对外国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等保护。此外,上海卢欧国际贸易公司等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系列案的查处,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商标注册理念和规则。
2 案件类型新,体现了监管和办案方式的创新。
如,上海优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是本市首例专利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以该案为突破,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出台了有关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沪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是《专利代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本市查处的首例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活动的行政处罚案件。汇张思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中,体现了对特殊标志权利的保护。同时,上海海关在石快快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有效运用行刑衔接“双向通报”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了对侵权违法行为更精准、更有力的打击。
3 指导力度大,体现了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
如,西门子公司诉深圳绿米公司、上海吉妍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进行了精细化探索,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对探索损害赔偿方式、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具有指导意义。陆斌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检察机关围绕秘密措施引导取证,依据商业经营模式和获益模式以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分成来计算违法所得等经验和规则,对后续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明和审查提供可借鉴经验。
案例1
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闵行分局、松江分局,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8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过互联网巡查发现,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有名为“乐拼”的品牌长期抄袭乐高公司拼装玩具设计,且“乐拼”玩具销量巨大。
2019年4月22、23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闵行、松江分局在广州省汕头市摧毁以李海鹏为首的制售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的犯罪团伙。
经查,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海鹏等人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 “Great Wall of 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鹏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3亿余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到450万元不等罚金。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复制、发行乐高拼装积木玩具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侵权的乐高玩具是否为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积木玩具所对应的造型体现出独特的审美意义,故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乐高拼接玩具所承载的表达均为乐高公司独立创作,是该公司的智力成果,具备一定独创性及美感,因此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被告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乐高的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类型认定属于拼装积木玩具类侵犯著作权案中常见问题和典型问题,本案通过结合事实证据等对该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于类案而言具备较大借鉴意义。
案例2
西门子公司诉深圳绿米公司、上海吉妍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西门子公司系名称为“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吉研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到Aqara系列六款开关产品,上述产品系被告绿米公司生产,且绿米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展示并通过多渠道销售上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经统计,截至2019年1月,六款开关产品的总计销售额为人民币42,497,186.20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而且绿米公司销售渠道广,销售数量多,侵权获利大,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绿米公司、吉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绿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万元。
两被告对原告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依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区别设计特征相同,而差异之处又在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或差异本身较为细微,故法院认为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绿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绿米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专家点评:
本案的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判决中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保护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思路,并且纠正了部分企业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是低质量专利”的误区。事实上,一件优秀的外观设计专利往往经过了权利人长期的研发投入,并经历了市场的检验与认可,对产品的功能、美观等方面均有所贡献。本案中,经过外观设计的对比,法院认定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比较方法,为相关案件审理中的侵权事实查明提供了清晰的审判思路。该案件更大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方面进行了精细化的探索,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具体而言,对于产品利润率的确定,考虑了第三方价格折扣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对于产品专利贡献率的确定,排除了产品功能等因素影响,同时酌情参考专利产品和普通产品的价格差值判断。本案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也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
案例3
上海优家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
办案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餐桌(ART218-方抽拉)”等外观设计专利权,就其上述专利与被请求人上海优家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展示了被控侵权的餐桌等家具产品,未经请求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并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相关宣传展示信息。
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仅在官网和实体店铺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在展示时也未标价;被请求人接到答辩通知书后已采取停止展示的措施。
处理结果: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五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
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了办案路径,并采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模式,提高了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三种方式,诉讼和仲裁的裁判文书均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调解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民事合同,因此调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赋予调解协议可执行的法律效力,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行政部门或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居中调解加以解决。行政调解作为贯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各个阶段的争议解决手段,其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的特点在该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展示得淋漓尽致,起到了定分止争的积极效果。采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既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又能够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同时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案例4
上海卢欧国际贸易公司等恶意抢注
“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系列案件
案件类型:
商标恶意抢注、行政
办案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推荐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接上级交办线索,本市有多家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
经查,2020年1月底至2月中旬,上海卢欧国际贸易公司等7个商标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
处理结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认为,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相关医院字号、烈士姓名等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对字号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代理机构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上述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基于以上认定,对7个商标申请人均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顶格处罚,对4家商标代理机构依不同情节处以人民币7万元至8.5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4位商标代理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员均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专家点评:
在2020年春夏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武汉期间,“火神山”“雷神山”与“李文亮”等医院名称和抗疫烈士姓名,寄托着全国人民的牵挂,凝聚了全国人民的崇敬。个别企业却利令智昏,冒天下之大不韪,恶意申请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若干商标代理机构还违反法律规定与商业道德,为其注册商标申请提供服务,这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严重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上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雷厉风行,勤勉监管,精准裁量,及时结案,依法对相关企业及其代理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结果是原申请人全部撤回了相关注册商标申请并且主动公开道歉。本案是一个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牵动人心、众所瞩目的社会关注热点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应舆论宣传与普法教育的做法值得称道,一方面对相关企业与代理机构在进行严格行政处罚的同时进行积极的教育引导,使其加强认识并主动公开道歉;另一方面通过视频与网络等媒体,积极进行正面报道和普法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教化作用和震慑功效。
案例5
陈树根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件类型: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松江分局
推荐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9月,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前期缜密侦查和深挖彻查,在浙江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先后组织130余名警力,分波次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成功侦破制售假冒“大胜”口罩系列案件,先后抓获陈树根等4人,捣毁位于浙江绍兴和本市松江等地的生产、销售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大胜”品牌“DTC3X”型头戴式N95口罩10140只、外包装盒18350只,钢印模具机2台,已销售和扣押的口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0万元。
经查,自2020年5月起,陈树根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本市松江区设立生产窝点,在明知未获得大胜公司品牌授权情况下,私自通过网络购买模压设备,将私自生产的头戴式N95口罩自行包装或运送至浙江绍兴包装成“大胜”品牌,通过他人介绍、现金交易等方式,以人民币7.5-20元/只的价格对外出售牟利。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树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上海琉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判处朱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2人,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专家点评:
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投入了抗疫大战,但也有一小撮不法分子生产假冒伪劣防疫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海公安机关通过加强辖区警企协作,及时获取犯罪线索,迅速开展立案侦查。组织警力追根溯源,上下游延伸打击,跨区域执法协作,成功侦破制售假冒“大胜”口罩系列案件,取得了较大战果,展现了上海警方不遗余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更展现了上海警方对制售假劣防疫物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担当。
案例6
汇张思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件类型: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政
办案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情况: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冬奥”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专有名词;奥林匹克标志是北京用于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标志,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奥林匹克标志,其权利人为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汇张思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其自运营网站“HZS滙张思”网站对其所规划设计的“崇礼四季小镇”项目进行宣传时擅自使用北京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经认定,汇张思公司使用相关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并未获许可,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处理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汇张思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北京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标志及“冬奥”专有名词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责令汇张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专家点评:
特殊标志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一员。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就是立法保护的特殊标志。而奥林匹克标志是最突出、最重要的特殊标志,世界各国均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也早于2002年起就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本案中,北京用于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标志,属于《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其权利人为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汇张思公司在其自运营“HZS滙张思”网站上使用北京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标志的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构成侵权。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主动出击,积极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留下了一个成功的案例,对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7
陆衠衎、陆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件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陆衠衎是上海乱山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以下简称乱山点公司),陆斌为该公司程序员。陆衠衎成立乱山点公司后,违反与原工作单位上海柒与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柒与陆公司研发的《龙珠传奇》游戏的前端代码,开发《龙珠Z战士》游戏并上线运营。期间,陆斌明知上述前端代码为陆衠衎原工作单位开发且签订过保密协议,仍帮助其在乱山点公司的上述游戏中予以使用。经统计,乱山点公司通过《龙珠Z战士》在各个平台的发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陆衠衎、陆斌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处理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陆衠衎、陆斌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陆衠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宣告后,两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美国日渐注重利用商业秘密保护为借口以阻止中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快速发展;中美经贸协议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商业秘密便是说明。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审判,对犯罪分子予以了严惩。这对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及对美国等无端指责我国忽视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有力回击,其意义和影响重大。本案体现出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面的密切合作,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围绕保密措施引导取证、听取专业鉴定意见及综合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以夯实定罪基础。检察机关依照案件中的商业经营模式与获益模式,以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分成来计算,更符合以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较好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此类案件维权成本高昂,侵权人赔偿金额难以弥补损失,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检察机关建议相关公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该案判决不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上有类似想法的违规者也能够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对类似案例能够起到示范与指导作用。
案例8
石快快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件类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海关
2019年10月,通过海关与公安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合作机制,上海海关获得一条来自上海市公安局的侵权货物线索通报,称一批假冒美国“科慕”品牌的钛白粉即将从上海口岸出口。上海海关迅速展开行动,启动情报线索快速响应预案,第一时间开展排摸查证工作,应用汇聚港务、船运、物流等进出境数据的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进行分析研判,一举锁定嫌疑目标集装箱,并下达了精准布控指令。经过掏箱彻查,该批由深圳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的钛白粉,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CHEMOURS及图形”商标,涉嫌侵犯美国科慕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EMOUR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经权利人鉴定,确认该批出口钛白粉为侵权产品,并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经清点,出口的涉嫌侵权钛白粉共计5吨,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上海海关当即立案并扣留了侵权嫌疑货物,并将案件线索及时通报上海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下旬,上海海关根据公安机关来函商请将案件正式移送上海市公安局。2020年7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石快快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同案其他6名从犯缓刑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上海海关通过与公安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合作机制,启动情报线索快速响应,利用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进行分析研判,一举锁定、精准查扣侵权嫌疑货物,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行刑衔接“双向通报”机制的有益探索。两执法机关建立相互通报违法信息线索的“双向通报”机制,发挥各自信息优势和工作特点,进一步拓宽了侵权线索来源。上海海关依托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抽丝剥茧,精准锁定侵权货物,是海关运用大数据查获侵权案件的成功实践,是大数据平台科技赋能海关监管服务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重要屏障。海关与公安互通信息、强强联合、高压监管、协作办案,将有助于更快速、更深入、更全面地合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9
上海漫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行政
办案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
推荐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日,“熊本熊”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日本熊本县委托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执法总队投诉,上海雅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酒店客房内使用“熊本熊”公仔、抱枕等作品。经核实,酒店内的公仔、抱枕等并非著作权人授权生产或委托生产的物品。投诉人请求责令酒店和生产商停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经查,上海漫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雅锦公司签订了动漫IP主题房合作协议,负责采购与提供动漫IP主题客房(“熊本熊”)的物料。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漫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雅锦酒店销售、提供“熊本熊”美术作品形象的相框、公仔、面巾纸盒、浴袍、拖鞋、抱枕套、马克杯、床品四件套等200余件产品,违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9238元,扣除进货成本,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元。
处理结果: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认定,漫梦公司侵犯了日本熊本县对“熊本熊”所享有的发行权,破坏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漫梦公司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制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专家点评:
动漫产业在我国日渐庞大,“动漫IP”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与此同时侵权盗版行为也在行业内逐渐蔓延。“熊本熊”是世界上拥有极高人气的吉祥物,依靠自身呆萌的形象、独特的授权运营方式,在日本当地及境外均获得了超乎想象的欢迎。“熊本熊”的呆萌形象是具备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我国依法保护“熊本熊”的著作权人—日本熊本县的权利。雅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酒店客房内使用非著作权人授权生产或委托生产的“熊本熊”公仔、抱枕等产品。漫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雅锦公司销售、提供“熊本熊”美术作品形象的各类产品。两者的行为均是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不仅损害著作权人权利,同时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动漫产业侵权情况频发,通过对著作权侵权人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盗版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匡正了社会风气。
案例10
上海沪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件类型: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政
2020年7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上海沪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2019年10月,该代理公司与万科思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上海沪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万科思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撰写申请文件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并收取代理服务费。该代理公司无法提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2019年12月,沪桂代理公司以万科思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7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7500元。2020年6月和2020年7月,该代理公司共代理获得6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另1件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中。
处理结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9.43元,罚款人民币24764.15元。
专家点评:
在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代理条例》之前,市场中各类专利代理机构层出不穷、鱼龙混杂,既扰乱了我国专利申请的正常秩序,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尽管该案违法所得及罚款金额不高,但其是上海市查处的第一起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活动行政处罚案件,具有探索效应与示范效果,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执法人员在本市无先例情况下,认真研究外地相关案例,借鉴他人经验,就收集现场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及对违法行为最终定性等摸索出一套方法,为今后查处类似案件打下良好基础。此外,针对违法所得计算这一难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宣传、递送申请材料、获取专利证书等各环节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相关费用进行缜密核算,并咨询相关单位,以确保计算合法、正确。此案在上海市专利代理服务行业中引起广泛关注,对潜在违法企业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今后类似案件也将起到指导、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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