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浅析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周敬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标志着历经26年以后,职业教育法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大家面前。新职教法对职业教育内涵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了职教与普教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完善了“职教高考”制度。新职教法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当下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新职教法更加突出了职业教育肩负的使命和职责
职业教育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必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服务民族复兴发展伟业,为各行各业输送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新职教法对职业教育的定义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同时又规定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
新职教法特别强调职业教育要适应国家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适应智能制造产业需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新兴专业;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需求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适应我国目前发展的教学模式,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等。
新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充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积极承担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接受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生奖励和资助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新职教法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新职教法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职教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明晰职业教育办学中的职责要求、目标任务,共同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新职教法明确:国家层面要优化结构,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职业学校举办者层面要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政府层面要把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教育使用;企业层面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新职教法在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可以集中体现在五个自主: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用或编写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自主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同时,在招生制度改革方面,也赋予学校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这些规定既增强了职业学校办学活力,又扩大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十分深远。
新职教法促进了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
新职教法更加明确了校企双主体办学定位,更加注重和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一是引导方向。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引导职业学校大力举办和重点发展相对应的专业,以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调配资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开办学校、资金支持等方式,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三是制定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主导制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四是搭建平台。通过各类行业(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设立职业教育联盟等,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牵线搭桥。五是信息服务。开展人才需求监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等,为企业、学校提供服务。
更加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特别是对特定职业岗位,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过程中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来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机构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新职教法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政策支持措施,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新职教法完善了职业教育发展体系
新职教法提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多年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空间不足,学历通道不畅的问题,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得以实现。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统筹推进就是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调发展就是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原则,相互融通,共同发展,提供多样化教育供给。
新职教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这就给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打开了一片广阔的空间,极大地提高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因此中职教育要按照升学与就业并重的办学定位,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普融通等多种发展路径。
建立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高考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突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职业教育是否可以培养少部分的研究生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新职教法为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留出了空间。新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还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当然,究竟授予何种学位、需要达到什么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合四通两提升”探索新职教法的基层创新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以“一合四通两提升”为主线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顺应趋势探索实践,合法合理合情试点突破,持续推动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稳步推进职教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一合”
即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学院将充分理解运用新法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配套举措,用协议和契约从制度治理角度保障和支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依规办事、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全面梳理优化已有校企合作项目,重新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委托合同、学徒培养协议、实习协议等,让更多学生尽快享受合作利好;另一方面结合学院大健康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发展目标定位,统筹规划,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破解产教融合的难点、堵点,推动实现全面融合。
“四通”
指融通、直通、汇通、畅通,推动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加快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一是在教学改革上渗透“职普融通”。立足现有基础和优势,从加快申请护理专业本科层次办学资格、尽快筹建公共卫生二级学院并实现招生、抓好现有三二贯通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探索与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技术大学开展四年制联合培养等方面寻找突破口。二是在招生方式上推动“中高直通”。积极对接中职院校,选拔录取有突出贡献、扎实技能的技术技能人才,尤其扩大有良好就业前景的药学专业的招生力度。三是在人才培养上强化“学训汇通”。完善现有院、校、省、国家四级大赛体制和“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以学促训、以赛促训。扩大老年照护、母婴护理、家庭保健按摩等1+X证书制度改革试点项目培训规模,为学生实习实训和求职创业提供便利。四是在升学就业上实现“渠道畅通”。积极对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运用跨界思维为学生提供全过程、闭环式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两提升”
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让技能型社会与职业教育改革的发展成果惠及更多领域、更广人群。学院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紧密对接济南市“六个现代化强省会”具体目标、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和山东省“十强产业”,结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发挥学院在“一老一小”养老托育人才培养建设走在前列的优势,发挥我院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和“济救侠”志愿服务队等优势,不断探索深化新医科建设,努力打造多元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链,为实现“康养济南”“健康山东”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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