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滴生活】全款定制家具后迟迟不提货,卖方自行处理的方式是否可行?
买家定制家具后却迟迟不提货,卖家以保存逾期为由将货品全部清理。买家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姜某在李某处定制家具,双方约定总价款为4万元、家具保管期限为一年。2019年4月,家具制作完成,姜某支付货款后,却未要求李某送货,而后这批家具便一直存放在李某的库房中。直至2021年9月,姜某要求李某交付家具,但是家具早已被李某清理,无法交付。姜某要求李某退还购货款,但李某认为一年保管期限已过,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返还家具款。姜某将李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购货款4万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
李某辩称,自己已按约定完成定制家具制作,后因姜某个人原因拒不提货,致使已完工的板材长期积压并已过双方约定的一年保管期,姜某对此知情。由于该产品为个性化定制家具,无法再次使用,自己曾多次通知,姜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提货,由此产生额外场地使用费,不得已将家具于2021年8月进行了清理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达成的家具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支付案涉家具的全部价款,被告应依约履行交付家具义务,现被告主张因一年保管期限已过,案涉家具已被清理而无法交付,致使原告购买家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家具款。而对于被告保管家具多支出的费用应予以在家具款中扣除,综合考虑家具数量体积、场地使用费、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扣除保管费1万元。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家具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履行,与原告长期不提货存在一定原因,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立即返还姜某家具款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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