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区:“酒鬼”借车“酒鬼”开,惨烈车祸毁一生
借用他人车辆办事过程中,竟然伙同朋友饮酒。在醉酒之后,不但未进行有效劝阻,反而作为搭乘人放任朋友酒后驾驶,最终惨烈车祸,致自身一级伤残,产生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2018年12月9日2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云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杨某,从水文站向甘洛县火车站方向行驶至G245国道35KM+200M处时,撞到万某停在该路段的川T号牌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医治疗,经鉴定为一级致残,为完全护理依赖。
云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系陈某所有,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杨某与陈某是亲戚关系,杨某向陈某借车用于处理私人事务,陈某出借车辆时,杨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且未饮酒。事故发生前,杨某、李某等人一同吃饭并饮酒,饭后由李某驾车搭载杨某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川T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何某,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193504.03元,其中先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何某、万某、陈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方未举示证据证明事故二车的实际车主何某和陈某存在过错或其他应担责的情形,故此二人不应担责。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由李某承担70%的责任,万某承担30%的责任,万某驾驶的川T号牌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杨某的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杨某向陈某借车后,未对车辆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过错程度,酌情减轻李某的部分责任,即在李某所承担的70%的责任范围内,由杨某自行承担14%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14174.77元。按照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及品迭已先行垫付的费用后,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杨某120000元;李某应赔偿杨某708937.87元;万某赔偿杨某418252.43元,剩余损失由杨某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万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杨某是否具有过错。经查,杨某向陈某借车后,作为云D号牌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杨某明知要驾驶机动车,仍与李某相约喝酒直至酩酊大醉,在明知李某酒醉的情形下,不仅未对李某饮酒后驾车进行劝阻,反而作为搭乘人放任李某酒后驾驶车辆,导致惨剧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于杨某自身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故法院判定其在李某的责任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爽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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