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子商务法(网络购物)访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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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马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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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韬:各位听众朋友们好,欢迎收听由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以案释法》节目,我是主持人郭韬。《以案释法》栏目是以具有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来诠释法律的过程,通过真实具体的案例,释法说理,推动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守法习惯的养成。
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的马戌军和大家一起来说说网络购物安全,首先欢迎马律师!
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电商司在官网上正式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我国电子商务优势进一步扩大,网络零售规模全球最大、产业创新活力世界领先。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5.33亿,同比增长14.3%;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网络支付金额达143.26万亿元,同比增长44.32%;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400.6亿件,同比增长28%;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达4250万人。
网路购物改变了我们的购物方式,但在网购的过程中也同时产生了很多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个网购纠纷的案例。
2017年11月1日,某家电电商在网购平台上发布广告促销家电,尤其进行电饭煲促销活动,一台价格为1元,并宣称该款电饭煲的市场价为500元,同时网页界面上并没有显示有限购数量。张某发现上述信息后,立即下单购买了50台,查询得知下单成功后,张某立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50元转给了该电商。后来因电商向张某交付货物而发生了纠纷,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商赔偿其损失25000元。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又能有哪些启发呢?请马律师给大家解读一下。
马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电电商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家电电商在收到刘某的货款后,本应依约交付货物,但其未交货已构成违约。
如今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效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秒杀” 的数量不是1台而是50台,明显不符合一般人对“秒杀” 的理解,也过分超出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预期。在商家尚未实际交付货物、消费者仅仅支付了1元作为合同对价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不宜对经营者苛以过重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对张某的损失按照购买一台电饭煲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 最后判决了这家家电电商向张某赔偿了500元。
面对网购活动庞大的交易量,和随之而来的很多问题,一部《电子商务法》就应运而生了。
郭韬: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已经于2019月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该法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构成,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业态是鼓励、促进及规范的法律态度。电子商务法的亮点有哪些?如何界定电商呢?
马律师: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了区分,明确了进行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相关之间的责任义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之间责任互相推诿混淆的问题,如淘宝网平台和淘宝网上的电商。
郭韬: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做了什么规定?
马律师: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一般的电商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获取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和零星小额的交易活动,以及因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是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规模与大小,而予以区别对待登记制度。
郭韬:电商需要纳税吗?
马律师: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没有营业执照的“小规模电商” 也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同样是有纳税义务的。
郭韬:法律对电商的推广宣传做了哪些限制?
马律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及服务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就要求,电商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构商品信息,更不得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
郭韬:法律对网购过程中快递服务有什么样的要求?
马律师:电商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间,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这就对网购行为的快递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快递过程中商品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的,其次,消费者收到该物品视为交付,再次,快递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将快递交由本人,并提示当面验查,由他人代收的,必须征得收货人本人同意才行。
郭韬:来看一则案例:2016年5月初,辽宁消费者李女士在某网站购买了一些化妆品。5月22日,投递员通知李女士收货,由于当天工作繁忙,无暇接收快递。该投递员便将快件送交李女士所在单位的门卫,但是门卫拒绝在送货单上签字,投递员仍然坚持将小家电放在门卫处。等李女士到门卫处领取时,化妆品已丢失。李女士联系到该快递公司,该公司称快件由门卫代为签收,如果有问题应由门卫负责。李女士又找到门卫,门卫则称自己从未代收过快件,自己没有保管快件的义务,不负任何责任。
马律师:在这个案子案件中,快递小哥在没有征得李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化妆品放在了门卫,违反了《电子商务法》。根据法律规定电商应当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所以对于李女士而言,电商应该承担化妆品对视的责任,给李女士重新邮寄一份化妆品。至于电商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服务关系,电商有权按照快递协议的约定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
郭韬:购物网站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马律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其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或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明确了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就像我们在淘宝网网购产生了问题,商家说是淘宝网的责任,而淘宝网却是商家的责任,那么这时我们就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果电商平台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郭韬:来看一则案例:南昌的周阿姨在某购物网站的某商家店铺里购买了一台品牌电磁足疗仪,电商称这个电磁足疗仪,有活血化瘀保健的功效,周女士就买来试一下。当天晚上快递回来以后,他打开包装,按照说明书的方式开启了足疗仪,结果没想到治疗运行了十几分钟以后,周阿姨突然闻到了烧焦味儿,脚步感觉到严重的灼痛感,周阿姨感快点切断了电源。后来周阿姨马上联系电商,电商却百般推脱说产品没问题,这是周阿姨才发现在该足疗你的购物记录中已经有很多消费者在使用足疗以后,留言评论提出了足疗仪存在突然烧焦的情况。周阿姨又马上向该购物网站平台进行投诉,而该购物网站表示已经有多人向他们投诉过该情况,但是由于正在调查中,足疗仪的销售并没有被下架。
马律师:本案中购物网站明明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却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郭韬:电子支付机构在网购过程中有哪些义务?
马律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支付宝也应当向我们提供对账并且提供三年以内的交易记录。
郭韬:网购中如果发生了纠纷怎么办?怎么准备证据?
马律师: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网购纠纷中的诉讼举证责任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从诉讼制度上加重了电商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意味着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形式上看起来电商的责任重,消费者的责任轻。但是原始交易记录等网购证据往往就掌握在电商手,如果让消费者去举证那会难度很大,这会加重消费者维权的成本,甚至导致根本无法维权,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实质上的平等。
郭韬:电子商务法在实施中值得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马律师: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并且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但是在电子商务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电子交易行为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并没有线下的实体交易场所,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督和管理,可能会存在一定实际操作的困难,尤其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所谓“小规模电商”, 又如何进行管理监督,值得深思。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规定,可以使用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但在实体的司法过程中,电子商务的纠纷,尤其是电子商务诉讼依然存在法院管辖问题举证难法院之间互相推诿,电子数据取证困难,对当事人送达困难,电子商务行为空间距离较远而造成的执行区域距离较远的执行困难等问题。
郭韬:感谢马律师给大家做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解答。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下周同一时间欢迎继续锁定由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以案释法》,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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