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网店老板销售“贴牌”墨盒、硒鼓获利超17万元被判刑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肖芸 记者 袁玮)从他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墨盒、硒鼓及回收的外包装盒,自行封装后,通过开设的网店冒充全新品牌墨盒、硒鼓对外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近日,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图说:交易记录 徐汇检察院供图
2016年起,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经营一家耗材商城, 店铺里卖的是标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墨盒和硒鼓,售价从250元到2000多元不等。别看商品标注的都是“原装**品牌”,实际上却是挂羊头卖狗肉,销售的都是刘某自己拼凑起来的假冒产品。
刘某做这个假货生意主要有两个上家供应“原材料”:一个是小魏,一个是老王。小魏平时做的是“翻新活”,即把品牌公司用完的硒鼓等收购后,往里面充粉,重新包装做新,套上充气袋后出售给下家获利,他做这些活没有得到过正牌公司授权,老王则用回收使用过的品牌打印机墨盒、硒鼓的外包装转卖谋生。就这样,刘某使用化名从小魏那里进货翻新后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墨盒和硒鼓,再从老王那里进货墨盒及硒鼓的外包装,买回来后自己装起来,充当全新的品牌墨盒、硒鼓在网店销售。
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网店销售记录,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间,刘某售假的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属典型的因销售“翻新”产品而侵犯商标权的案件,鉴于“翻新”行为与正常的转售二手商品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对涉案行为是否侵权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商家是否对商品的核心零部件更换,如更换了则有可能是侵犯了商品的商标权;二是商家是否在售卖商品时尽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将产品翻新的情况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在本案中,刘某既更换了商品的核心零部件,又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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