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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发生的疫情防控事件的法律解析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为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共崂山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崂山区司法局组织力量对近期发生的疫情防控事件进行法律解析,请广为宣传,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顾某传播疫情谣言信息案

2020年1月27日,网民举报顾某(男,汉族,40岁,户籍地:伊犁州伊宁市)在微信群中编造和传播“昨天我表弟给我打电话说武汉的情况比报道出来的还要严重X倍,医院没有物资救治,医生都是在肉搏,武汉医院排队的人太多了,医生直接都不收了。”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顾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如何处理。

案例:2020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联合对孙丽玲位于辽阳市八一小区的住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住宅内无照加工、销售口罩。现场扣押封装机1台、打码机1台、成品口罩、半成品口罩、带标识的空口罩包装盒共计2500个、医用护理口罩6115袋。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口罩半成品在其家中加工为成品,还从已过保质期的医用护理口罩包装内抽取口罩直接放进有标识的包装袋中冒充其他品牌口罩,并以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辽阳市区各药店销售口罩。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案正在查办中。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怎么处理。

案例:江苏无锡对9名拒不配合居家隔离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山东省潍坊市,一女子赴外省几天后返乡。面对社区调查,该女子拒不配合。当出现症状去医院问诊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最终女子被确诊为新型肺炎,致使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青海西宁一确诊患者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怎么处理。

案例: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菜售价9.98元/kg、白萝卜售价9.98元/kg、九合韭菜售价59.8元/kg,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山东博远医药有限公司博仁药店将进价为3元/包、4.5元/盒、7元/盒、1.2元/个的不同规格口罩,分别销售为10元/包、10元/盒、20元/盒、3元/个,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未明码标价。市场监管部门除对山东博远医药有限公司博仁药店因未明码标价给予顶格5000元罚款外,拟对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和山东博远医药有限公司博仁药店分别作出罚款100万元和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疫情期间进行网络诈骗,怎么处理。

案例:1月29日,新城区居民张某通过QQ群联系购买口罩,犯罪嫌疑人曲某答应向张某出售口罩,张某通过支付宝向曲某转账7800元,曲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未发货且将张某拉黑,张某随即报警。2月3日,公安新城分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不作为,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天津市卫健委一名二级巡视员被问责;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被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隔离期间外出聚餐被免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病人有关信息、资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人员。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法律分析: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疫情期间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犯罪,如何处理。

案例: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一男子在疫期非法猎捕42只野生鸟类,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当地公安在了解情况后,将该男子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最高检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惩各类涉疫犯罪和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公安部也下发紧急通知,严打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11.寻衅滋事罪。

案例:1月31日晚22时许,男子陈某在汉阳医院就诊时,因嫌等待时间过长,便对劝说的医护人员恶语相加,还到急诊大厅打砸分诊台上的电脑等办公设备,影响了就诊秩序。驻点值守的汉阳区公安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民警在群众配合下迅速将陈某制服。目前,陈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 非法行医罪。

案例: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在疫情防控监督巡查中,在义堂镇和兰山街道查获两起无证行医行为,当场进行立案调查,对现场药品、器械予以收缴封存,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对在疫情期间从事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兰山区卫健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拒不执行政府防控措施,如何处理。

案例: 1月27日,广州一男子上公交车不戴口罩,不听劝阻被拘。

1月30日,荆门市一家通信充值营业厅开门营业,工作人员贺某没有佩戴口罩。社区工作人员反复劝告拒不配合。报警后贺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20年1月29日晚上8时许,乐平市众埠派出所民警在对众埠镇辖区各街道进行巡查和疫情防控宣传时,发现一店面内有人员聚集。民警进入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一台赌博机正在运行。该所民警依法对店老板进行传唤,店老板徐某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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