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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产品生产与流通链条之权责关系分析

 

财会产品生产与流通链条之权责关系分析

大家知道,一头生猪,从养猪场,到饭店和居民餐桌,包括猪苗的采购过程,圈舍建设、饲料配制、投放、猪舍卫生管理、生猪病变处理等漫长的养猪过程,屠宰过程,运输过程,上市前状态检疫,上市后状态检疫监测等,多个不同的过程和状态。这些过程发生的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操作人员不同,监管部门不同。

农牧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动植物检疫局、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以前社会上流传的“九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形象地说明了生猪产品生产与流通过程存在的问题。

财会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同样存在很多过程和环节。

其中:合格财会产品的生产过程,需要品德能力过关的五位财会人员,单位只设置三个岗位。

财会产品质量把关有两个环节无人看守,存在明显漏洞。

财会产品生产者数量达不到要求,财会人员只能默认。

部分财会人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没有能力审核把关。

财会产品生产者的资格能力确认环节,财会人员管不了。

党的财经纪律、国家法律、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区、行业、单位财务制度,也就是财会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标准制定环节,财会人员管不上;

产生会计业务、需要制作会计产品的经济活动决策的会议纪要、文件,下达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签订合同、协议等。

财会产品的生产依据制定环节,财会人员无权决定;

经济活动的监管流程没有全部履行,领导不让应该签字的人员签字。

财会产品制作程序把关环节,财会人员无权干涉;

业务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票、收据、验收单据等原始凭证有问题,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需要业务与管理部门领导确认的事项,财会人员不好鉴定。

不合格原料投入生产,财会人员往往无权拒绝;

会计报表不符合领导要求,需要“加工”“粉饰”,财会产品的内部再加工环节,财务人员不能不干;

上级领导为了考核过关,要求单位对报出的会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财会产品的外部再加工环节,财会人员不敢不从。

财会产品的生产与流通过程中,至少存在产品生产标准制定、生产依据确定、生产流程控制、生产原料质量控制、产品完工后的内部再加工、外部再加工、生产者的人数达到要求、生产者的品德能力把关等八个环节的管理与控制权,都不在财会人员手中。

财会产品的生产者,只是经济活动的书记员,不是审判员,更不是庭长。

审判员应当是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庭长应当是单位“一把手”。

财会产品质量有问题,不该追究财会人员的主要责任。

财会人员数量不足,应该在四个大门把关。

会计的人数,只能看守两个大门。

另外两个人门出了问题,不该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会计的能力品德不过关,会计产品质量肯定不过关。

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会计不应该承担责任。

党的财经纪律、国家法律、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区、行业、单位财务制度等,财会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标准存在明显问题,相互矛盾。

单位财务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会人员执行国家制度,单位不满意;执行单位制度,党的纪委、国家法律、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拿财会人员开刀,只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不公平。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不民主,不科学,走形式;

会议纪要、文件,存在违反上级规定的情况;

下达的计划,不考虑资金供给能力,经济业务的合理、合规、效益性不足。

财务执行违反上级规定。

不执行违反单位规定。

制定的实施方案,签订合同、协议等,存在明显违反政策制度情形。

财会人员执行,就会有问题。

经济活动的监管流程没有全部履行。

领导借口时间紧,情况特殊,不让应该签字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项目监理、合同管理人员签字。

导致支出依据不足,借款超过工程结算额,工程项目超概算,不是财会人员的责任,不应该由财会人员解释处理。

业务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票、收据、验收单据等原始凭证,存在问题。

经济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下属,串通或单独作弊,编造虚假经济业务,为部门与个人谋利,损害单位利益。

这些需要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鉴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事项,财会人员无法鉴定真伪。

如将个人应承担的购买私人用品的支出,编造成办公费等,在单位报销;

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价的产品,从中收受好处等。

需要业务与管理部门领导确认的事项,财会人员不好鉴定。

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经济事项的不合理无效益的原始单据,财会人员往往无权拒绝。

为了完成上级考核,单位领导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加工”,修改某些关键数据。

会计不从,会影响单位整体利益,职工没有奖金,会骂会计。

更会影响领导个人利益。“一把手”可能被通报批评甚至会被免职。

于情于理,财务人员都不能不干。

于法于纪,财会人员决不能干。

会计只是被领导强迫不得不为,被职工裹挟,不能不干。不该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上级领导为了考核过关,为了在全国、全省、全市的排名不能太落后,为了GDP增速,为了政绩,为了形象,要求单位对报出的会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单位不从,单位“一把手”可能被“穿小鞋”。

财会人员不从,可能被调离财会岗位。

上级领导要求下属单位修改某些财会数据,应当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单位领导和单位会计,只是被动执行命令者,不该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简介:

史罕明,1988年毕业于西安公路学院(现长安大学)经济系交通运输财会专业。历任西安公路研究所财务室主任,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计财处长,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财务部长。现任陕西省公路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陕西交通会计学会会长,陕西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评审财务专家,长安大学经管学院外聘硕士生导师。

提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不应计提折旧”,被陕西省人民政府以省长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全省执行;

提出“收费公路应当计提负折旧”,得到了业内专家的高度认同;

提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不应计算盈亏而应计算收支差”,被交通运输部在收费公路统计公告中应用;

制定并在交通集团实施的资金筹措“两多三公”、贷款提取“签报审批”、资金拨付“会审会签”、资金监管“三管齐下”、资金使用“专项检查”、账户管理“不定期抽查”、违反制度“减缓拨资金”等八个措施,得到了时任陕西省委第六巡视组的高度赞赏。

出版财会专著《公路交通财务会计问题研究》,财会文化专著《换个角度看会计》。

为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出版散文集《巴人雅趣》《幸福在哪里》。

说明:本系列作品为史罕明原创,文责由作者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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