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洗车溺亡 家属状告水库管理方索赔51万
网络图片
新疆晨报讯(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陈先勇)在水库边准备接水洗车,却不慎跌入水库中溺水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到水库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为此,死者家属以水库管理方疏于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51万余元。
2月14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水库管理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
廖某家住米东区,去年6月,他驾车途经该区一座水库,见水库边四周无人,他想借用此水源清洗车辆。随后,廖某从车内拿出了洗车桶前往水库边接水。谁料,在打水过程中,廖某不慎跌入水库中,被发现时已溺水身亡。
得知此噩耗的廖某家属悲痛不已,他们认为,廖某落水身亡一事,水库管理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廖某落水时,水库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而此次事故就是因为水库管理方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才造成的。
为此,廖某的家属要求水库管理方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死者亲属的抚养费等共计51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现场,廖某的家属还当庭出具了几张现场照片,证明事发时水库边除了有一块“谢绝垂钓”的牌子外,没有任何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和围栏,事故发生后才安装了围栏。
对此,水库的管理方称,廖某是长期居住在水库附近的居民,且水库长年没有发生人员落水的事情。在水库边上树立了“谢绝垂钓”的警示标牌,实际上是禁止所有与水库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廖某之所以落水是因为他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此事的责任应当由廖某全部承担。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廖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水库附近居民,对于进入水库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从案发现场的照片分析,法院确认廖某是主动越过堤坝矮护墙来到水库边,因此对于他溺水身亡的结果,他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水库管理方,在水库日常运营管理中,仅在水库边设置了“谢绝垂钓”的告示标牌,没有采取安装围栏、设置更为明确具体的禁止性告示标牌和设置安全巡逻人员等方式尽可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致使廖某在没有任何阻拦或看到禁行警示的情况下,进入水库不慎落水而亡,管理方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水库管理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廖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并驳回廖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149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