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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布计量器作弊典型案例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为了进一步营造诚信计量和放心消费环境,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市场流通领域计量作弊行为开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计量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莆田市天九湾戴某某海产品摊使用以欺诈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1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电子计价秤为计量不合格电子秤,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0日上午,城厢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莆田市计量所对莆田市天九湾市场内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使用的计价秤进行现场检定,经莆田市计量所现场检定,该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秘密作弊开关,该计价秤计量超过国家最大允许误差,为不合格计价秤。

当事人故意使用加装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2000元。

莆田市下磨市场林某某海产摊使用以欺诈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5月1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电子计价秤为计量不合格电子秤,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2月份,购买一台可以改变计量显示数据的电子计价秤,该计价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于2022年02月开始用于海产品销售计量价。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该计价秤被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莆田市计量所的工作人员现场检定。经莆田市计量所检定,该计价秤计量超过国家最大允许误差,为不合格计价秤。

当事人故意使用加装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2000元。

莆田市闽中水产品批发市场某妹海产摊使用以欺诈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3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电子计价秤为计量不合格电子秤,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下半年购进一台可以改变计量显示数据的电子计价秤,该计价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用于海产品销售计量价。2022年2月9日上午,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莆田市计量所对涵江区闽中水产品批发市场内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使用的计价秤进行现场检定,经莆田市计量所现场检定,该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秘密作弊开关,该计价秤计量超过国家最大允许误差,为不合格计价秤。

当事人故意使用加装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1390元。

莆田荔城区丽某水产品店使用以欺诈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7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3台电子计价秤为计量不合格电子秤,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2月购进3台可以改变计量显示数据的电子计价秤,该计价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用于海产品销售计量价。2022年6月15日,荔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莆田市计量所对荔城区北高镇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使用的计价秤进行检定,经莆田市计量所检定,该秤加装5%、10%、15%、20%、25%、30%六个档次秘密作弊开关,该计价秤计量超过国家最大允许误差,为不合格计价秤。当事人故意使用加装六个档次密码作弊开关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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