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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容,如何为失能者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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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城市报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

当下,我国多数家庭处于“421”的结构下,两名成年人要照顾4位老人一名孩子。如果有一位老人失能半失能,将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生活压力。

如何满足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是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大难点。

长护险试点城市拟增至29个

家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的邓奶奶已经80岁高龄,此前因脑栓塞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能让老人的生活有所保障,家人每月支付7000元的护理费用聘请专业护理人员照顾她。

2018年,家人为已是重度失能的邓奶奶申请了长期护理保险,从那以后,邓奶奶的看护费就由曾经的7000元减少到每月4000元。

所谓长期护理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试点范围,拟在原来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每省1个试点城市的原则,将试点范围扩充为29个城市,试点期限两年。

试点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将减轻更多拥有失能老人家庭的负担。在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看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慢病管理、失能老人照料等问题愈加凸显。从保险角度看,在前期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长期护理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第六险”是必然趋势。

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进一步推动长期护理险与养老产业深度融合,既可为养老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也为老人提供长期稳定收益,提高居民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筹资、推广、服务仍是痛点

长期护理险频频被高层“点名”,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其受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试点满3年的长护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近几年一直关注着长期护理保险。他认为,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框架,各地在保障范围、受益规模、保障水平、筹资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目前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城市的大多数项目均由保险公司经办,不过在“一城一策”的现状下,作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参与方,商业保险公司对接政府项目时经办成本高、难度大,也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积极性。

一位保险公司产品经理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公司并未开发长期护理险,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权责不明,缺乏对失能的评估标准以及护理服务的标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出售风险较大。与此同时,由于消费者对于这种险种知晓程度低,造成销售难度大,因此设计这种产品也显得“不划算”。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长期护理保险尚未完全独立筹资,目前各试点地区投资是以当地医保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为主。部分城市的筹资完全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比如上海、宁波等城市,没有个人缴费责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基本医保已经承载了较大的支出压力,这意味着,未来长期护理险筹资渠道还要进一步拓展。

征求意见稿指出,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

其中,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提到筹资标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须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业内:建议加快长护险立法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测算,到2050年,我国老年长期护理费用在7584亿元至4.15万亿元之间。长期护理险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过,市场普通认为,长期护理险涉及养老、护理等一系列的链条服务,而眼下产品设计、护理员培训以及居家社区照护服务标准等还未形成完善成熟的供给体系。

周燕芳认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

周燕芳表示,我国社会保险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德国和日本的模式较为相似,这两个国家都有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法律。建议我国也可以参照类似的模式,既有应对现实之需,亦有对应未来之远见,先公告,后实施,在此期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要素准备,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窗口期,并且在实践中通过条文修订,逐步完善制度。

孙洁提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只能“保基本”,若要让更多人在失能后享受到优质护理服务,就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护理保险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孙洁建议,通过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区别于各地医保需考虑收支平衡下的长期护理标准,以支持保险机构的长期护理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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