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环球资讯|声临其境被诉侵权;索尼因绝命毒师陷商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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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临其境》节目名称被诉侵权
2. 辉瑞诉瑞格医药窃取商业秘密,瑞格反诉
3. 索尼影业因《绝命毒师》陷入商标纠纷
4. 2000万美元罚款!强生骨科构成专利侵权
5. 酷派在中国针对韩国NPE泛泰提起费率之诉
6. 苹果与WiLAN签署协议结束15年专利纠纷
7. 擅用他人微博蹭“知名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8. 专仿ONLY等同款服装低价销售被判赔108万
1.《声临其境》节目名称被诉侵权
《声临其境》是湖南卫视推出的一档原创声音魅力竞演秀。最近,该热门节目被诉侵权——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节目名称构成反向混淆,侵犯该公司“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然而,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请。
身临其境公司称,其享有“身临其境”商标及该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上的专用权。该公司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并出品的电视节目《声临其境》、推广该节目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芒果TV网、爱奇艺网播出的《声临其境》节目中,大量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侵害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湖南台辩称,“声临其境”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是对涉案节目主题、形式、内容的高度概括和凝练,系叙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且“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存在明显差别,湖南台独立制作并播出涉案节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构成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爱奇艺公司和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其作为涉案节目播出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首先,“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联系,相关公众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反向混淆。故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身临其境公司明确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反向混淆。反向混淆源于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与更为常见的正向混淆在产生混淆的方向上相反。当在先注册的商标因暂未使用而知名度低于在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时,相关公众基于其对在后商标的较强认知而可能认为使用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由在后商标所有人提供,因此,反向混淆这一概念虽然并未在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范中得到明确体现,但实质亦属于商标法禁止的混淆情形之一。
在当事人主张构成反向混淆的情形中,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除了考量标识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外,还应侧重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类别、内容及特点,权利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割裂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与在先商标之间的稳定联系。
本案的宣判,为进一步厘清判定商标反向混淆时需要考量的因素提供了参考视角,亦表明了商标权保护范围和程度应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应的司法态度,对商标权人合理维权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引意义。
2.辉瑞诉瑞格医药窃取商业秘密,瑞格反诉
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齐鲁锐格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格医药”)及其两位联合创始人邱夏杨博士和钟敏博士向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针对辉瑞公司(以下简称“辉瑞”)2月初所提诉讼的答辩文书。
起因
2022年2月2日,全球知名药企辉瑞在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法院起诉两名华裔前雇员(即钟、邱二位博士)及其公司锐格医药,状告两名前雇员及其公司齐鲁锐格涉嫌窃取与辉瑞公司正在开发的糖尿病和肥胖症治疗相关的商业机密,要求齐鲁锐格方立即将专利申请权回转给辉瑞,并且停止使用其商业秘密和赔偿损失。
辉瑞声称,锐格医药所推出的药物无论在分子结构还是在药理机制都与辉瑞的管线产品达到“惊人的相似”,并且两名雇员在成立新公司几个月后,就对该糖尿病和肥胖治疗方法申请了专利保护,辉瑞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果不盗窃,不可能开发出这种治疗方法”。此外,辉瑞在诉讼状中还表示,被告在2018年的时候密谋窃取了辉瑞公司的商业机密,并且当时他们仍在公司,就与中国的潜在合作者会面,起草与成立新公司相关的合同,并在离开辉瑞之前创立了新公司Regor Therapeutics(中文翻译为锐格医药)。
反击
事情发生后,锐格医药公司立即在官网中做出声明:“我们已经知晓辉瑞于2022年2月2日对公司和公司部分高管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该诉讼完全没有根据,并将积极为自身辩护。”
3月18日,锐格医药及其两位创始人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文书,并且提出了多项反诉。锐格医药公司在答辩文书中回复了辉瑞在诉讼状中所谓的“盗窃证据”并详细地描述了锐格如何独立发现了其候选药物。
具体而言,首席技术官钟闻歌博士带领一支科学专家团队与众多全球领先的中国受托研发机构(“CRO”)合作,加速发现并开发了锐格专利申请中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分子。答辩文书表明,与辉瑞的指控相反,锐格的专利并非建立在盗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而是基于公共领域的文献和专利和锐格团队的才智与辛勤努力。而且,在创建锐格专有的计算机加速智理发现(“CARD”)平台的基础上,目前锐格已将其持续用于促进靶点优先排序、决策及加速整个发现过程,由此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也远不止本案涉及的GLP-1相关专利: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锐格已经为横跨三个治疗领域的10个药物发现项目申请了30多项专利。
答辩文书揭示了两位创始人决定离开辉瑞、共同创立锐格的原因,并指出:一般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员工离职之际,而钟博士和邱博士早在2018年年中就自辉瑞离职,辉瑞在其后的三年半多的时间里始终没有对他们的离职情况表示过任何意见,而是在锐格开始取得多项重大成功后才提起诉讼,进一步驳斥了辉瑞有关盗用商业秘密的指控。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期待真相浮出水面,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3. 索尼影业因《绝命毒师》陷入商标纠纷
美剧《绝命毒师(Breaking Bad)》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并获得了多项艾美奖。自其上映以来,出现许多模仿该电视剧和其独特名称的产品。索尼影视电视公司拥有“BREAKING BAD”商标的特许经销权。
2021年3月,某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BAKING BAD”商标申请,打算将该商标用于通过电视、卫星、音频和视频媒体播放的烹饪节目。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索尼发现了该商标申请,并于2021年12月7日提出异议。 在异议通知中,索尼声称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要证明这一点,商标和使用它们的商品和(或)服务必须相关,以至于消费者会错误地认为它们属于同一来源。
虽然“BREAKING BAD”和“BAKING BAD”都用于电视节目,但消费者真的会将烹饪节目误认为是有史以来最受欢迎的连续剧之一吗?
然而,索尼在其异议中指出他们在食品和饮料类别中使用了“BREAKING BAD”,包括Heisenberg蓝冰伏特加、Schraderbrau啤酒和Los Pollos Hermanos快闪餐厅。因此,很容易看出“BAKING BAD”这个标志会导致消费者错误地认为索尼是烹饪节目的来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方申请的商标中“BAKING”有“烘焙”之意,故不少人认为对方构成商标戏仿。所谓戏仿,又称为滑稽模仿(parody),也叫做幽默嘲讽,最初作为一种文学手法,是指以幽默 滑稽和讽刺的方式,刻意模仿他人现有的作品以达到嘲弄讽刺的效果,常见于著作权中。商标戏仿可以理解为对商标的构成要素或特征加以创造性地模仿,传递出与原商标所包含的文化意义明显不同的内涵和意义,形成幽默、讽刺或者娱乐的效果。在普通法系中,商标戏仿往往是一种商标权利限制情形,因为滑稽模仿者目的是为了模仿而并非制造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本案,我们认为对方的申请很可能不构成商标戏仿,而是侵犯索尼影业的商标权。一方面,戏仿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以至于消费者不会认为原始商标所有者与模仿有联系或其同意戏仿,否则,就存在混淆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戏仿辩护就不攻自破;其次,戏仿必须足够巧妙,以免淡化著名或驰名商标。
如果对方申请商标并将其用在电视、烹饪等商品或服务领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也可能削弱“BREAKING BAD”的知名度,这种情况下,“BAKING BAD”应当被驳回。
4. 2000万美元罚款!强生骨科构成专利侵权
最近,在陪审团裁定强生公司的骨科和神经外科设备业务,侵犯了犹他州一名骨科医生的专利后,DePuy Synthes(强生骨科,强生集团子公司,在关节重建、创伤、脊柱、运动医学、颅颌面、电动工具和生物材料领域提供全球最全面的骨科产品和服务组合之一)面临2000万美元的罚款。
起因是2020年10月,医学博士加里·林恩·拉斯穆森(Gary Lynn Rasmussen,即原告)提起诉讼,指控强生骨科“未经许可或赔偿”使用了他的两项专利发明。据称,他的机械装置被整合到DePuy的膝关节系统产品中,用于置换手术。
涉案两项专利包括一种可以维持膝关节韧带张力的装置,并在整个关节成形术过程中帮助调整关节的对齐。原告称,该设备依赖于他的技术来调节膝关节韧带的张力;强生骨科至少从2009年起就知道自己拥有这项技术的专利,因为强生子公司利用他的文件起诉自己的专利申请至少可以追溯到那一年(强生骨科企图无效涉案专利)。
原告还详细介绍了他在2012年至2014年间为将该技术授权给强生骨科所做的努力,期间他会见了该公司的代表,向他们提供了关于他的技术的演示和专利信息,甚至参加了强生公司赞助的小组活动,但是双方的许可谈判于2014年“破裂”,此后被告继续使用他的专利。
强生骨科遭受到多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不仅“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或进口” Balanced Sizer设备,而且还诱使客户和其他第三方使用该设备,并向他们提供有关该设备的“说明、文档、教程、营销材料等”。
目前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的陪审团裁定强生骨科通过销售其Balanced Sizer设备侵犯了两项专利中的一项。与此同时,被告反驳原告的专利无效的说法,也被否认。因为强生骨科涉嫌故意侵权,最终判决可能会有更多的惩罚。强生骨科表示将寻求审后救济,视情况提起上诉。
5. 酷派在中国针对韩国NPF泛泰提起费率之诉
近日,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起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之诉。案件的被告为Pantech Corporation(韩国泛泰公司,以下称“泛泰”)。
2021年5月,泛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国通讯厂商酷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酷派手机等酷派通信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推测此举为酷派针对泛泰美国诉讼案件的反击。
泛泰原是一家总部在韩国的电子通信厂商,是早期的智能手机品牌之一,其产品也曾经在中国市场发售,但目前经过多次收购重组后,已经放弃了手机业务,转型成为了NPE(非专利实施主体)。据美国诉讼数据库统计,泛泰于2021年起总计发起了五起专利侵权诉讼。除酷派之外,另外有华硕、BLU等手机通讯厂商被告。泛泰大肆宣传其起诉手机通讯厂商的“战果”,包括起诉华硕、与BLU达成和解协议.......,且指明了希望借助与BLU达成的许可协议,在与其他制造商的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据悉,2021年美国NPE专利诉讼同步增长了11%,中国通讯类企业仍是诉讼型NPE的主要目标。此类NPE诉讼以获得不合理许可费为目的,给包括酷派在内的专利实施厂商带来了极大的诉讼负担。
不同于被动应诉,本次酷派选择在中国法院针对泛泰提起反击型诉讼。自华为诉康文森案开始,中国公司纷纷采取主动应战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继开始通过提起许可费率确认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此举不仅是中国企业为了维护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的反击,同时也是对此类妄图通过海外诉讼来胁迫中国通讯厂商支付不合理许可费的NPE发出的又一次严厉警告。
6. 苹果与WiLAN签署协议结束15年专利纠纷
3月22日消息,苹果公司和 WiLAN 公司签署了一项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结束了关于 iPhone 无线技术的一系列争议。
多年恩怨
WiLAN 和苹果纠纷的复杂历史可以追溯到 2007 年 iPhone 的推出。从最初的iPhone发布开始,苹果公司和非执业实体WiLAN就一直在进行有关专利侵权的多项诉讼和反诉讼。
有时,苹果赢得了某些诉讼,例如在 2013 年,为期两年的审判以陪审团对 WiLAN 的裁决而告终。
2018 年,WiLAN 赢得了一场官司,这意味着苹果最初被勒令支付 1.45 亿美元的专利侵权费用。然而,在 2019 年,苹果公司成功申请将该裁决降至仅 1000 万美元。
最近,在2020年的一项裁决中,苹果公司被勒令向该专利聚合商支付1.09亿美元。
达成协议
据媒体报道,近期苹果和WiLAN达称了秘密协议。WiLAN 的母公司Quarterhill 称,新协议包括“解决并驳回 WiLAN 和 Polaris 以及苹果在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的所有未决诉讼”。
苹果作为产品供应商和WiLAN这种专利持有人之间的分歧在移动行业中很常见,造成双方诉讼大战的原因从专利侵权到不正确的版税计算不等,双方也会出于诉讼成本和未来合作的利益衡量签署相关许可或和解协议,以结束长达多年的全球知识产权纠纷。
7. 擅用他人微博蹭“知名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企业官方微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
案情
A公司一审起诉称其自2013年开始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推广,刘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涉案微博密码披露给B公司,B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微博认证为本公司官方微博,并进行使用。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刘某及B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微博曾归属于A公司所有,因此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A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时间戳认证视频截图等证据,涉案微博曾经由A公司运营并作为其官方微博使用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曾使用涉案微博进行推广宣传。
关于B公司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产法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旨在禁止混淆行为,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常见的商业标识混淆行为,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根据条文规定,足以造成混淆是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混淆的标准应当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第(一)至(三)项明确规定被仿冒的商业标识需“有一定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以外的仿冒行为,如果达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可适用兜底性条款,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将A公司曾使用过的官方微博认证为本公司官微,并使用该微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行为有适用兜底性条款的余地。
认定涉案微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问题:1.“有一定影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2.“有一定影响”应当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微博经A公司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B公司的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包括微博粉丝在内的相关公众误以为两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或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与误认,B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
本案虽因证据问题未能证明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具有一定示范意义。自媒体时代,企业在社交平台开通官方账号进行宣传推广已成为普遍现象。如果企业的官方微博账号等官方自媒体平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类似于官方微博账号等自媒体平台官方账号的“知名度”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被不正当仿冒。
8. 专仿ONLY等同款服装低价销售被判赔108万
近期,ONLY和VEROMODA品牌的经营者绫致公司注意到一家以专门销售ONLY及VEROMODA“同款”服装的淘宝店铺,店铺中的服装虽然被冠上了自己的商标,但款式设计与ONLY和VEROMODA几乎一模一样。同时,该淘宝店的经营者还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山寨”商品。于是,绫致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地晴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地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余万。
案情
被告地晴公司开设淘宝店铺“八怡官方直销店”中共有75款服装的款式与原告经营的ONLY和VEROMODA品牌店铺中的服装款式相同,甚至连商品名称中所包含的款号也是完全一致。部分商品下还有买家给予的诸如“和专柜还原度很高”、“用不到一件的钱买了一身”“和专柜差不多”的评价。
原告公证显示,被告服装的标签均标注了地晴公司的商标“BAYI”,吊牌上也标注了“BAYI八怡”标识及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后显示为一个昵称为“扶墙”的微信用户。原告随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并微信下单购买了几款服装,收到的服装上的标识亦与前述一致。同时,“扶墙”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多个服装展示图片,并附有“接受批发预定”、“专柜品质”等信息,部分图片中还带有ONLY和VEROMODA标识。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地晴公司借由他人品牌产品款式及商誉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为了创新服装款式、积累品牌商誉的经营者的利益,进一步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地晴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余元。
设计新颖的款式或呈现品牌特色的系列产品能够凝聚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而完全仿版的行为是借由他人品牌、产品所积累的商誉而获得利润。
该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品牌、产品商誉、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而不劳而获的故意,客观上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网 络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ciplawyer.cn)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北京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徐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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