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执法检查的内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执法检查,主要从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着手,通过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手段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在执法检查中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生产环节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是否过期;
3.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
4.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具体条件如下:①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②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③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④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⑤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5.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6.是否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7.是否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8.是否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9.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质量检验;
10.是否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11.是否有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账;
12.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13.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取得进口登记证。
二
经营环节检查内容
1.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条件,具体条件如下:①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②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③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2.是否有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购销台账;
3.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5.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6.是否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7.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8.是否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9.是否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三
使用环节检查内容
1.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2.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3.是否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4.是否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5.是否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6.是否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7.是否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8.是否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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