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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E2.0问题库1.0中文版第5章第5.10.2节

 

5.10.2 船长、驾驶员和甲板普通船员是否熟悉安放舷梯的公司程序?舷梯是否状况良好且使用符合公司程序或厂家说明?

问题主题

舷梯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

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文件、询问—甲板普通船员、主甲板

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331 登离船装置的建造、安装、保养和检查/检验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目标

确保舷梯始终在负责驾驶员或负责人的监督下正确安放。

行业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331 登离船装置的建造、安装、保养和检查/检验导则

3.3 救生圈

使用时,在登离船装置附近应备有1个立即可用的配备1只自亮浮灯和1根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

3.5 标记

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的两端,应设置1块标记牌,以清晰地展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最大底端板负荷等。如果最大操作负荷小于设计负荷,则最大操作负荷也应展示在标记牌上。

3.7 布置

3.7.1 ……舷梯使用时的水平倾斜角不得大于55°,除非设计和构造所使用的倾角大于此角度,并按3.5段的要求标记。

3.7.3 确保天黑时船端和/或岸端的登离船装置和紧急通道照明充足。

3.8 安放(安全网)

从登离船设施或在船岸之间人员可能坠落的舷梯和跳板梯通道应安放安全网。

4.1 舷梯和跳板梯包括相关的绞车和设备,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20.7.2条要求的适当时间间隔,并根据厂家说明进行妥善保养和检查。每次安放舷梯和跳板梯应进行额外的检查,注意扭曲变形、裂纹和腐蚀的迹象。特别是铝制舷梯/跳板梯装有低碳钢配件时,应进行可能腐蚀的近观检查。

4.2 弯曲的支柱应更换或维修;防护绳应检查磨损情况并在必要时换新。

4.3 活动件应转动自如且应适当加油。

4.4 应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保养,期间要格外注意起重钢丝的状况。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3-9条的要求,用于支撑登离船设施的钢丝在必要时应换新。

4.5 还应对跳板梯和舷梯的底部定期进行检查。

4.6 为提供每个设备的准确记载,舷梯和跳板梯的所有检查、保养工作和维修应予以记录。船上适当记录的信息应包括最近检查日期、实施该项检查的人员或机构的名称、下次检查到期日和用于支撑登离船设施的钢丝换新日期。

5.1.1 舷梯

5.1.1.1 在《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7条和第I/8条要求的年度检验期间,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彻底检查,以及对舷梯满意状况的查看:

1. 梯凳;

2. 平台;

3. 所有支撑位置,例如枢轴、卷筒等;

4. 所有悬吊位置,例如支耳、托架等;

5. 支柱、刚性扶手、扶手绳和转盘;

6. 吊架结构、钢丝和滑车等;及

7. 这些指南中所述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

5.1.1.2 在5年度检验时,5.1.1.1段要求的检查结束时应对舷梯进行规定的最大负荷的操作试验。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 关键绩效指标 9.2.1 要求使用常规任务的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作业程序。

风险评估识别所有与处于危险之中的任务和任何人员有关的危险。处理识别出的危险的所有缓解措施包含在安全作业程序中。

编制风险评估时,请参阅来自于行业组织、《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导则的参考资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7公司应为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制定程序、计划和说明,包括适用的检查单。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加以界定,并指派给合格的人员。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1章 第3-9条

船舶的登离船设施

1.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须根据本条2段的规定配备登离船设施,例如跳板梯和舷梯,用于港口和港口相关的操作,但主管机关认为遵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除外。

2. 本条1段要求的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和安装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3. 所有船舶的登离船设施须根据其预期用途,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和维护,还须考虑与安全装载有关的所有限制。用于支撑登离船设施的所有钢丝须按照第III/20.4条的规定进行维护。

第III章 第20条

4 降落装置的保养

用于下水的降落装置须定期检查,特别注意通过滑轮的区域,由于降落装置的不断老化,必要时须换新,或者间隔期不超过5年换新,取较早者。

检查指南

船舶操作公司应制定安全安放舷梯的程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每次使用前舷梯的检查。

● 舷梯的安放程序。

● 在安放和回收舷梯期间需要的监督等级。

● 使用时,对舷梯附近的救生圈、灯和绳的规定。

● 需要安放安全网的情况。

● 船舶在航时,在使用舷梯进行人员转移方面的所有强行限制。

● 人员转移期间需要的监督等级。

该程序可以参考或吸纳行业最佳实践和/或舷梯布置图。

那条绳应系在救生圈和灯上,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A.1116(30)号决议LSS008所述的符号标记。

建议检查官行动

● 察看,如必要时审查,公司程序中描述安放和回收舷梯的要求。

● 如必要,审查舷梯的厂家说明书和/或图纸。

● 如必要,审查舷梯的保养和负荷试验记录,包括降落钢丝安装的日期。

● 检查1部舷梯及其起重装置,并验证:

○ 舷梯两端用标牌或其他标记方式展示其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底端板最大负荷。

○ 降落钢丝外观良好。

○ 当舷梯以船舶最大干舷状态安放时,绞车存储滚筒留有足够的钢丝(不预期检查官要求这样的演示)。

○ 舷梯的可见部分及其绞起装置外观良好且没有:

▪ 裂纹或裂痕。

▪ 过度腐蚀,特别是在使用不同金属的区域。

▪ 弯曲或变形的个别梯凳或主要结构。

▪ 缺失、损坏或变形的支柱或扶手。

▪ 卡住的转盘、滚筒或枢轴。

▪ 损坏的起重和支撑点。

▪ 用于调整底部平台角度的锁定销或固定销缺失。

● 要求开启舷梯照明并演示其功能。

询问陪检高级船员,并验证他们是否熟悉:

● 安放和回收舷梯所要求的监督等级。

● 如果安放或回收舷梯期间,需要进行舷外或船舶栏杆外作业,则提供需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 船舶在航时,使用舷梯的任何限制或额外的预防措施。

● 当使用舷梯时,要求安放安全网的情况。

询问1名甲板普通船员,验证其是否了解安放和回收舷梯装置流程,特别是需要进行与之相关的舷外或船舶栏杆外作业。

如果舷梯的信息牌丢失,而船舶以某些其他方式在舷梯上标记了所需信息,则船舶必须能够证明该信息是原始标牌所展示的信息的确切表述。

预期证据

● 安全安放舷梯的公司程序。

● 舷梯的厂家说明和/或设计图纸。

● 每部舷梯的保养记录。

● 每部舷梯降落钢丝的证书和安装日期。

● 每部舷梯的5年载荷试验证书。

● 在年度检验期间,舷梯所进行的彻底检查的证据。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 没有描述安全安放舷梯的公司程序。

● 舷梯的保养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 缺少1部舷梯的5年载荷试验证书,或者试验未在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完成。

● 在过去的5年内,没有更换舷梯的降落钢丝的证据,或者没有使用中的降落钢丝的厂家证书。

● 允许舷梯在最大干舷状态下使用,同时绞车滚筒又保留足够线匝的降落钢丝不够长。

● 发现检查过的舷梯:

○ 未用标牌或标记展示其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底端板最大负荷。

○ 结构、梯凳、栏杆、支柱、转盘、滚筒、枢轴或起重装置具有诸如裂痕、腐蚀或变形的缺陷。

○ 起重装置有缺陷。

○ 降落钢丝有缺陷。

○ 梯子的主体结构或强度部分或起重系统有临时修补。

○ 损害其安全使用的其他所有缺陷。

●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安放和回收舷梯的公司程序。

●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配备舷梯的操作或安放。

● 被问询的1名甲板普通船员不熟悉安全安放和回收舷梯的流程。

● 舷梯照明有缺陷。

● 在检查期间,如果1部舷梯处于放置状态:

○ 观察到舷梯的安放或使用方式不符合舷梯设计的限制。

○ 当放置在登轮高度时,底部平台未进行保持水平的调整。

○ 当公司程序要求时,安全网未安放。

○ 舷梯降落区域没有可用的救生圈、灯和绳索(该绳索应与救生圈和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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