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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E2.0问题库1.0中文版第5章第5.4.5节

 

5.4.5凡配备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和救生筏下水设备的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熟悉它们的操作?它们是否状况良好?且是否有记录证明其已按要求进行了保养、检查和测试?

问题主题

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和救生筏下水设备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

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艏楼、救生艇甲板

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490/修订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31.1.4条统一解释的修订(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490)

目标

凡配备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和救生筏下水设备的船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它们工作正常。

行业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4.1.6 救生筏自由漂浮装置

4.1.6.3 静水压力释放器

如果自由漂浮装置中使用静水压力释放器,则须:

1.在其外部永久标识其型号和系列号。

2.在装置上或系固在装置上的识别金属盘上,标识生产日期、型号、系列号,以及该装置是否适用于容量为25人以上的救生筏。

3.如为一次性产品,可采用确定失效日期的方法替代4.1.6.3.6段的要求。

4.2.6.3 外壳须标识:

1.生产商名称或商标。

2.系列号。

3.批准的官方名称和核载人数。

4.随带的应急包类型。

5.上一次检验日期。

6. 筏首缆长度。

7.存放船舶水线以上的最大允许高度(取决于投落试验高度和筏首缆长度);

8.下水操作说明。

6.1.6 登乘梯

6.1.6.1 须设置把手,以保证能安全地从甲板到达登乘梯项部,反之亦然。

6.1.6.2 梯子的梯凳须:

1. 硬木制成,无结节或其他不规则现象,加工平稳,无锋利棱角和裂片,或具有等效性质的合适材料制成。

2. 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可以采用纵向开槽或者使用经认可的防滑涂层。

3. 不小于480毫米长、115毫米宽、25毫米厚且不包括任何防滑表面或涂层;和

4. 间距相等且间隔不小于300 mm,也不大于380 mm,并且其系固方法要使其保持水平状态。

6.1.6.3 梯子的边绳须包括2根无外罩的马尼拉绳,每根绳的圆周长度不小于65毫米。每根绳在顶部梯凳以下连续没有接头。如果尺寸、破断应变、耐候性、拉伸性和抓持性至少与马尼拉绳相当,也可以使用其他材料。所有绳端必须固定,以防止松脱。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490/修订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31.1.4条统一解释的修订(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490)

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31.1.4条要求的救生筏须被看作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7.2.1.4条中的“远程布置的救生载具”。

2.远程存放救生载具的区域须提供:

.1 至少2件救生衣和2件浸水服;

.2 符合第III/16.7条要求的充足照明设施,无论是固定式还是便携式均须能够为救生筏存放的位置提供照明,也能够为救生筏降至水面的区域提供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灯具时,须配备托架且能够安放到船舶的任意一舷。

.3 依据第III/11.7条,登乘梯或其他登乘装置,能以受控的方式*向水中降落;以及

.4 可接受自给式电池供电照明(即灯具)作为符合第III/16.7条的照明装置。此类照明须能从船舶的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分别对其充电,并在充电状态下存放。当与船舶电源断开时,照明须至少持续工作3小时而不降低性能……

*注意:受控方式:为此目的,不允许使用打结的绳子。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 关键绩效指标 9A.1.1 要求程序规定由指定的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

● 包括船舶所有可到达区域。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10.1公司应制定程序,以确保船舶的保养符合相关规章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可以制定的任何额外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I章 第11条

救生载具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7在船舷下水的救生载具的每个登乘站或每两个相邻的登乘站均须配备1个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6.1.6条要求的登乘梯,其单个长度在船舶纵倾达到10°、横倾至任一舷达到20°的所有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适于船舶远洋航行最轻载状态下的水线。

第III章 第13条

救生载具的存放

1每个救生载具的存放须:

.3 处于始终准备就绪的状态, 2名船员能在5分钟之内完成登乘和下水的准备工作。

4.1 每个救生筏须与其首缆系固在船上存放。

4.2 每个救生筏或救生筏须组与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1.6条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一起存放,这样在船舶沉没时,如果自由漂浮装置是充气式的,则可自动充气。

4.3存放救生筏的系固装置须允许手动释放,1次释放1筏或1壳。

4.4 上述本条4.1段和4.2段不适用于第31.1.4条的要求(“远程布置的救生筏”)。

5 吊架式下水的救生筏须存放在吊钩能够达到的范围内,除非提供的某些转移设施在下列情况下仍可以操作,如在本条1.2段规定的纵倾和横倾限定范围内,或者船舶移动时,或者电力故障时。

6用于抛出舷外下水的救生筏的存放,应可易于转移到船舶的任一舷降落,除非救生筏已按第31.1条要求的总容量存放于船舶两舷,并能在任一舷下水。

第III章 第20条

操作准备就绪、保养和检查

1本条适用所有船舶。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须尽量符合本条3.2段、3.3段和6.2段的要求。

2操作准备就绪

船舶离港前或航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所有救生设备均须工作正常且立即可用。

3 保养

3.2 须配备符合第36条要求的船上救生设备保养说明,并依照实施保养。

3.3主管机关可按3.2段的要求,接受包括第36条的要求在内的船上计划保养程序。

6 周检

下列试验和检查须每周进行,检查报告须记入航海日志:

.1 所有救生载具、救助艇和下水设备均须目视检查,以确保随时可用。检查须包括但不限于吊钩、吊钩与救生艇连接装置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

7 月检

7.1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须从存放位置摆出舷外。

7.2 救生设备的检查,包括救生艇设备,须每月按第36.1条要求使用的检查单进行,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须记入航海日志。

8 充气式救生筏、充气式救生衣、海上逃生系统的检修和充气式救助艇的保养和维修

8.1 每个充气式救生筏、充气式救生衣和海上逃生系统须检修:

1.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将此期限延长至17个月;和

2. 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须胜任检修工作,备有适当的检修设施并仅使用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

9 静水压力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

非一次性静水压力释放器须检修:

.1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将此期限延长至17个月;和

10 存放位置的标记

救生设备的容器、支架、行李架和其他类似的存放地点,须按照本组织的建议案用符号标记,标明存放在该地点的设备及用途。如果不止一个设备存放在该地点,还须标明设备的数量。

参考‘救生设备和装置的相关符号’(A.760(18)号决议修正案)和/或表1和表2中适用的‘逃生线路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A.1116(3)号决议)。参考A.1116(3)号决议的表1和表2中的新符号,其中A.760(18)号决议修正案和A.1116(30)号决议对具体项目的符号有不同表述。

11.3 吊架式下水救生筏自动释放钩须:

1. 按第I/7条和I/8条的要求,在年检期间接受彻底检查和操作试验 ;和

2. 在自动释放钩检修后进行操作试验,其负荷应取救生筏载足额定乘员和属具时总质量的1.1倍。该检修和试验应至少5年进行一次。只要对释放钩进行拆检就要进行操作试验。这种拆检和操作试验至少每5年进行1次。

第III章 第31条

救生载具和救助艇

1救生载具

1.1 货船须配备:

.1船舶每舷一艘或多艘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6节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须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 此外,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4.2节或4.3节要求的1个或多个充气式或刚性救生筏,其质量小于185千克,且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便于作舷对舷转移的位置,其总容量能够容纳在船总人数。如果救生筏总质量不小于185千克,且不是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水平面上便于作舷对舷转移的位置,则每一舷的可用总容量须能够足以容纳在船总人数。

1.2 为代替满足本条1.1段要求,货船可以配备:

.1. 一艘或多艘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7条要求的在船尾能够自由降落下水的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够容纳在船总人数;以及

.2 此外,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4.2节或4.3节要求的1艘或多艘充气式或刚性救生筏,在船舶每一舷的总容量能够容纳在船总人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须使用下水装置。

1.4如果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近的救生载具的水平距离大于100米的货船,须配备除本条1.1.2段和1.2.2段要求的救生筏外,还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个尽量放置在船尾最前方的救生筏,或者配备尽量靠前的1个救生筏和尽量靠后的另1个救生筏。这种救生筏须以允许手动释放的方式妥善系固,且其下水方式无需由认可的下水设备下水。(“远程布置的救生筏”)

第III章 第36条

船上保养说明

船上救生设备保养说明须简单易懂,尽可能加以插图说明,根据情况每种设备须包括以下:

1.第20.7条要求的实施检查时使用的检查单。

2.保养和维修说明。

3.定期保养的时间进度表。

4.润滑点示意图,并注明建议用的润滑剂。

5.可更换部件清单。

6.备件来源清单。

7.检查和保养的记录簿。

检查指南

凡配备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的船舶,操作公司应制定程序以确保它们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可用。

建议检查官行动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察看,如必要时审查,确保它们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可用的公司程序。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审查由认可的检修站对它们进行的定期检修记录。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如必要,审查船上对它们进行的定期检查记录。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并验证它们按照适用的规则存放并处于立即可用的状态。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询问陪检高级船员,验证他们熟悉这些设备的操作、检查和测试。

预期证据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确保它们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可用的公司程序。

● 航海日志。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它们的定期检修、检查和测试的记录。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没有确保它们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可用的公司程序。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对它们的检修、检查和测试要求。

● 救生筏的容量不能容纳在船人数。

● 救生筏在到港之后送岸检修已被移除或离港之前将被更换的情况除外,救生筏未处于立即可用状态。

● 非远程布置的救生筏离开船舶后无法自由漂浮。

● 救生筏的存放不允许每次手动释放1筏或1壳。

● 救生筏的首缆未系固在船上。

● 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安装不符合厂家说明。

● 非一次性静水压力释放器未按要求标识或进行检修。

● 一次性静水压力释放器未标识有效期或已过期。

● 救生筏未按要求标识或未检修。

● 救生筏登乘梯未按要求配备或状况差。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下水设备,其在任何方面有缺陷。

● 远程布置的救生筏未配备照明,或者未配备登乘梯或其他登乘装置。

● 如果远程布置的救生筏按照要求的照明装置配备了自给式电池照明,没有确认此照明会提供3小时而不降低性能的近期测试证据。

● 没有把手以确保甲板到登乘梯顶部的通道安全,反之亦然。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在认可的维修站的检修未在要求的时间间隔内完成。

● 如果配备了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下水装置,其周检、月检记录不完整。

如果配备的救生筏由于船上使用提供的维修包而延长检修间隔期,请在硬件响应工具中记录1条评论,并提供详细信息:

● 延长的检修时间间隔。

● 谁接受过使用维修包实施船上维修的培训。

● 船旗国主管机关接受延长检修时间间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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