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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防晒产品使用“全波段防晒”不构成侵权

 

在炎炎夏日,防晒衣已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必备服饰。伴随产品的热销,各防晒衣品牌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知识产权争议。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素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素湃公司)起诉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减字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减字公司在其防晒衣等产品上使用“全波段防晒”是对商品功能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未侵犯素湃公司“全波段”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了素湃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青浦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防晒产品引发纠纷

  素湃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是一家专注于开发及运用纺织新材料的服饰品牌。2019年11月7日,素湃公司经受让获得第36646781号“全波段”文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童装、服装、外套等。

  减字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旗下推出了“蕉下”等多个品牌。该公司最初的主营业务为专业防晒伞,后涉足服饰、配饰等产品线。经过市场运营,“蕉下”等品牌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2022年3月,素湃公司发现减字公司在销售的防晒衣等服装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全波段防晒”字样,素湃公司认为此举涉嫌侵权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减字公司起诉至青浦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减字公司主张,“全波段”的固有含义直接表达了商品功能,素湃公司不能排除他人使用,涉案商标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其注册具有排除竞争的不正当目的。同时,减字科技公司在商品和网页上均标注了自有的“蕉下”“Beneunder”商标及制造者信息,不会造成混淆。

  认定构成正当使用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波段”并非素湃公司臆造的词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较弱。减字公司虽然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全波段防晒”字样,但并未单独使用“全波段”标识,而是将“全波段”与“防晒”结合使用在商品外包装上,可见其使用“全波段”系作为“防晒”的形容词,是客观描述其商品特征,而非商标性使用。同时,减字公司拥有“蕉下”“Beneunder”等多件注册商标,其在相关商品上未突出使用“全波段”字样,反而突出使用其自有商标,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攀附故意。

  据此,青浦法院认定减字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对其所经营商品特征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作出后,素湃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立法基础在于合理平衡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当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具有描述性含义的标识时,该描述性含义或称“第一含义”应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均有权使用。当商标权人赋予该标识“第二含义”从而使其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时,社会公众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得以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利益的让渡并非没有限度,商标权人仅有权禁止其他人在“第二含义”上使用该标志,而无权禁止他人在“第一含义”层面进行正当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防晒产品相关人员已广泛使用“全波段防晒”作为描述防晒产品功能的词汇近20年。素湃公司同样在产品宣传文件中将“全波段防晒”用于介绍其防晒衣的防晒功能,而未在“全波段”处注明商标符号。可知,“全波段防晒”具备描述防晒功能的含义,素湃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的描述性含义。

  合理平衡多方利益

  该案终审判决的作出,让不少从业者长舒了一口气,其使用“全波段”相关字样不一定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培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涉案商标作为固有词汇,具有描述性作用,自身显著性较弱。虽然素湃公司申请了商标,但不能因此阻止其他经营者合法正当使用该词汇本身所具有的固有含义。换言之,该描述性含义或称“第一含义”应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均有权使用。法院对于正当使用的主客观条件进行了分析,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主观方面,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不存在攀附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描述说明的必要限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乔乔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裁判思路回归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正当使用的立法本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细致区分了作为描述性含义即“第一含义”的公共属性和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赋予标识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的专用属性,明确了权利人将具有描述性含义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后,不能垄断或独占该标识,应允许其他主体为了描述或说明其产品的特点,从而善意合理使用相关标识的审判原则。

  “实践中,个别经营主体试图将一些显著性不强的非臆造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这些标识原本属于公共领域,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赋予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并基于‘第二含义’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持有此类商标的权利人需要注意区分专有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界限,避免因过度维权而侵蚀公共资源。”胡乔乔提醒到。

  王培彦建议相关从业者,对于一些属于固定词汇的商标,其显著性本身就较弱,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尽量选择自创性词汇,以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扩大商标获得保护的范围。(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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