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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化妆品今起有新规!北京市药监局发布特别提示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一旦化妆品检出有问题,即使是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如果网络平台化妆品经营者仍然继续经营,也要将“不合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持续一年,以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针对《办法》中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内容发出提示。

对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办法》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职责赋予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包括:细化、明确了平台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监测等各项平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审查入网经营者主体资质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平台履行日常检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对检查内容和要求并建立风险信息监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发现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区分一般情形和重大质量安全信息的“双报告”机制。《办法》还明确,对于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按要求向省级药监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平台,省级药监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而言,《办法》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要求,对在线下经营化妆品所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贮存运输、不良反应报告、问题产品召回等义务,同样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办法》特别结合网络经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监管措施。例如,针对化妆品网络经营中时而出现的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办法》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平台内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相关内容一致。”

针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办法》规定,“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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