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公司查看手机“找内奸”被无偿辞退!员工的手机想看就能看?
3月7日,一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录,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哪些信息属于员工的私密信息?
员工的手机想看就能看?
员工的个人信息哪些能看哪些不能看?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的专业解读!
问题一:公司有权查看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吗?哪些信息属于员工的私密信息?
员工使用手机或电脑等设备,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员工本人许可,公司无权查看、收集。即便是公司配备的工作手机或电脑,也不能擅自调取数据,否则即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同时聊天记录可能涉及到员工与家庭成员、客户、朋友等第三方的通信内容,如果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将内容公开或使用,还将面临侵犯第三方隐私权的可能。
当然,如果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工作内容、公司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工作信息,经员工本人同意情况下,公司可以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扰他人的私密生活,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向他人公开或者不愿意被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或者活动。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通信记录、个人信息等均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私密信息”。
问题二:用人单位合理收集劳动者信息的范围怎样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
目前规定中仅涉及对于“直接相关”“人力资源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合理收集,但法律对于具体实施细则无规定。实务中认为,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能够反应劳动者工作能力的信息等均属于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实质关联性的信息,进一步讲,劳动者的知识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是用人单位可以合理收集的劳动者信息范围。
问题三:实践中,公司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一般都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公司的一些所谓的“管理行为”有时会造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比如,有的公司要求劳动者报告婚姻状况。婚姻状况既不是工作要素,又涉及侵犯职工个人隐私,同时可能涉及就业歧视等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实施“指纹考勤”。指纹属于个人隐私,虽然国家未禁止指纹考勤的实施,但公司这种做法应该在保障员工隐私权前提下进行,即必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监控员工办公电脑、手机设备。即便是公司配备的工作手机或电脑,公司也不能擅自调取数据,否则即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问题四: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受侵犯时,应该怎样维权?应从哪些方面加强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如隐私被泄漏,劳动者应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如将泄漏信息截图、劳动合同、聊天记录、通知书等,确有必要时可将视频、截图等内容进行公证;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隐私信息,同时要求其提供信息发布者联系方式等;此外,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律手段维权。
加强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良性健康的职场生态。从员工个人角度讲,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要通过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管理问题,以明文规定方式予以固定,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最后,有关部门也要从立法层面,对用人单位在实施涉及职工隐私权的管理行为方面进行规范。
(作者:全媒体记者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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