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首例高空抛物罪一审宣判!
近日,鄱阳县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在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汤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某日,被告人汤某某在鄱阳县家中二楼走廊东侧(离地面约六米高),将两个粉色空心沙发凳往一楼垃圾桶的方向扔时,其扔的第二个沙发凳砸伤了该小区保洁员张某某手臂、腰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高空抛物砸伤他人,虽未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汤某某年岁已高(70岁),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释法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到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刑法》已经单独设定罪名予以管制,法律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一次情绪失控的行为,就造成个人入刑、一段期间失去人身自由。希望每个公民都需要从我做起,自觉遵守法律,严禁高空抛物,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上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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