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水路出行哪些物品不能携带,这里都明确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两个部分。《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枪支和子弹类,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共七大类。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有条件携带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因客船技术状况认为不宜携带或托运并对外公布的物品等五大类。
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交水规〔2020〕7号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要求,为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水平,现公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附后)。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旅客应当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旅客可将其作为行李托运或自行处置,具备条件的也可暂存处理。旅客违反相关规定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危险品、违禁品或管制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子弹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6日
目录清单如下: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
物品目录
1.枪支、子弹类 | 1)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或公务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2)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不含玩具)。 |
2.爆炸物品 | 1)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 2)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 3)爆竹、双响、喷花、吐珠、组合烟花、玩具烟花、礼花弹等各类烟花爆竹品; 4)摔炮、拉炮、砸炮、法令纸等烟火药、黑火药制品;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
3.管制器具 |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2)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等军警械具; 3)弓、弩等其他器具;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不含玩具)。 |
4.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 | 1)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在船上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供活海鲜补充氧气除外)、水煤气、硫化氢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甲醇、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石脑油、樟脑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椰棕丝、木炭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 6)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5.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 1)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高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高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 2)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3)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4)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 |
6.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 1)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2)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 |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1.有条件携带的物品,超出部分可托运 | 1)不超过5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 2)不超过200毫升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3)安全火柴不超过10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
2.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 1)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2)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3)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扁担、耙等; 4)其他:飞镖、弹弓、箭、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体积百分含量小于24%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等。 |
3.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 | 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但不超过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 |
5.因客船技术状况不宜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具体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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