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承诺:逾期未还将“双倍偿还”,未如约还钱后该不该兑现?
借钱时承诺逾期未还款以个人资产“双倍偿还”,结果却未如约还钱,郝某将两名借款人告上法庭。之前承诺的“双倍偿还”究竟该不该兑现?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二人被判决偿还郝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事情缘于去年8月,翟某、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打了欠条,其中未约定利息。次月,二人再次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也没约定利息。两月后,两人向郝某出具承诺书:“翟某、王某向郝某借款6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自愿双倍偿还,用个人财产抵债。”但到了今年钱还没还上。
庭审中,郝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流水佐证,称翟某于去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1.5万元,相应银行流水中关于该1.5万元款项有附言“翟某还款”。郝某要求翟某、王某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承诺的“双倍偿还”要不要兑现?法院认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王某、翟某承诺逾期双倍偿还,具有违约金性质。不过,法院认为“双倍偿还”标准明显过高。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偿还郝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利息以5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石景山区法院提醒大家,出借人借款前应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降低风险;树立规矩在先的意识,写明出借人及欠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并有本人签字,注明日期。法官特别提示,如有利息约定的,要注明约定,法律对于利息有明确规定,切不可产生高利贷行为。出借款项最好以汇款的形式进行,留存好汇款凭证;遇到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流程编辑:孙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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