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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到手机不归还,还盗刷失主微信钱包,结果……

 


捡到手机后你会怎么做?

联系失主?

交给警察?

放置不理?

还是打起“歪”主意?

近日

渠县公安破获一起盗窃案

嫌疑人张某(女,56岁,渠县人)

捡到他人手机后

竟用手机内零钱进行消费

贪财终惹祸上身!



近日,

渠县的周大爷乘坐出租车时

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

被随后上车的张某捡到。


由于周大爷没有设置锁屏密码,

张某打开手机发现

周大爷的微信账户上还有792.2元钱,

随即动起了“歪”心思。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

张某将捡来的手机

拿到超市购物花了100余元。

后将手机带回家

之后再次购物花掉600余元。

当周大爷补办手机号

登录微信后,

发现账户上的700余元不翼而飞,

随即拨打110寻求帮助。

渠南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看了周大爷手机微信支付地的监控,按图索骥走访周边群众,将张某抓获。

据张某交代,目前手机微信支付,一般有两种支付手段,一种是扫商家码,一种是出示个人支付码,常规情况下扫描商家码支付需要支付密码,而出示个人支付码则不需要支付密码。张某就是利用出示个人支付码不需要密码这一漏洞,用周大爷的微信到超市进行盗刷消费,分两次将周大爷微信账户的余额刷空。

目前

张某已归还周大爷的手机和700余元,

并被警方处以拘留7天的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警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忘物品拒绝归还的属于侵占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侵占罪,捡到手机多次盗刷他人钱财也会构成盗窃罪!


网络支付要提升安全意识,请广大群众避免设置过于简单的支付密码,手机开启小额免密支付时应加强保管。丢失时要及时冻结账户和补办手机卡,关闭免密支付,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记者:丁畅;实习生:袁端

编辑:韩春艳

责编: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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