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促销价”竟比商品零售价还高 消费者要求退货并索要三倍赔偿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
一款钱包“限时促销价”372元,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零售价只有338元,感觉受到了欺骗,一怒之下将店铺起诉至法院。
3月15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一家名为“天幕服饰专营店”的店铺,是某电子商务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店铺。2021年8月30日,原告王某在该店铺以372元价格下单购买“男士袋鼠钱包(附赠品湿巾)”一个,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商品信息为“袋鼠Daishu”牌复古牛皮土黄色钱包,原价558元,降价限时促销优惠售价372元,发货地广东。
2021年9月3日,王某收货后发现,实际收到案涉商品标签标注“男式钱夹”,无品牌标签,钱包颜色卡其色,零售价标注338元,商品条码经查无相关信息,物流信息显示商品由江西省新余市寄出。之后,王某就以商品品牌、颜色等不符合描述和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限时降价促销”虚假标注商品价格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
法院:商铺构成网络欺诈 应该退还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商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该案中,被告邮寄给原告的案涉商品品牌、颜色、发货地均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认定为履行瑕疵,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37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因被告存在价格欺诈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商品真实价格的权利。
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包括四个要件: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2.经营者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主观上因生产者、经营者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客观上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该案中,被告明知其出售案涉商品价格系零售价338元,却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价格,通过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零售价558元,优惠价372元,以虚假标注后予以降价促销方式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致使原告误以为已享受价格优惠,实际却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实零售价格的对价,被告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故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解读:“剁手党”需注意打折陷阱
如今各种商品促销活动,已成为当今各大电商平台和网络购物消费者名副其实的“购物狂欢节”。不少商家在促销期间,通过各种津贴、优惠券、满减、限时折扣等形式,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有些商品消费者通过促销方式享受到了实惠,但也有些商品因商家虚假标注等欺诈手段,“打折”期间竟然比商品平时价格或者实际定价价格还高。此种“招数”一边让商家赚的盆满钵满,一边让不少经验丰富的“剁手党”也直呼上当受骗。
该案从消费者知情权和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进行分析说理,认定商家通过虚假标注后予以降价促销方式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已享受价格优惠,实际却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实零售价格的对价,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价格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条款对商家违法行为予以裁判。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商经营者各类虚标价格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可根据行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出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因此,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面对各类“价格陷阱”,消费者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监管者对待此类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共同净化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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