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十年不还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
十年间借款人消失不见
法院判决后
全力破解异地送达难问题
当事人在收到送达文件后
自动履行
01
借钱之后 人却不见了
张某和李某是认识多年的好友。
2013年1月
张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李某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013年4月底前还清”。
2013年2月
张某以儿子开洗车行还缺少4万元为由再次向李某借款,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共计肆万元整(40000元整),因个人急用,借期为不定月,还款日期为壹年。”欠条上并未规定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
几个月后
对不起
您拨打的电话已无人接听
在借款几个月后,张某便消失不见,几经寻找过后,李某了解到张某已经离开户籍地。因一直无法联系到张某,催要借款及利息无果,李某遂向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暂算至2022年12月29日利息90720元。
02
十年利息 怎么算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向李某借款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因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息,现有证据亦无法佐证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故对原告的该利息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鉴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后,而案涉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法院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案涉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息,此后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息。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41200元及利息16188.6元(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支付以本金41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该案在送达过程中,因张某变更了居住地址及电话,送达一度陷入僵局,经过多方努力,判决后才成功联系到被告张某。张某对判决内容表示充分认可,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主动联系原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一同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张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由上述两法条可知,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超出本金的那部分钱,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而逾期利息是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由此来看,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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