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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绿色答卷”,请您批阅!湖北省公安厅联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召开“长江大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

 

12月9日上午,湖北省公安厅联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召开“长江大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长江大保护”主要工作情况 ,介绍《湖北省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指导办法》,公布6起典型案例。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厅“长江办”主任陈诚、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陈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副处长雷良伟等出席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党委的决策部署,突出严打整治,强化协作配合,深化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对涉江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截至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涉江违法犯罪案件6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12名,涉案金额逾1亿元。侦办团伙案件102起,侦办重大案件35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11起。公安部在武汉召开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场会,对湖北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广辟线索加强研判。省公安厅组建工作专班,依托110报警服务平台,收集群众提供的涉江警情和线索1542条,逐一核实过筛,实地排查,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对警情线索和已结案件发生地域、数量、类型等信息的分析研判,全面掌握涉江违法犯罪的重点水域、作案方式、上下游渠道和规律特征,为指导江地精准打击涉江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狠抓打击强力整治。采取派驻督导或异地用警等方式,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方面的重点案件跟进经营,集群作战,打击“捕运销”一体的非法捕捞团伙,深挖深黑涉恶线索,跟踪侦查企业排污、毁林占地、倾倒固废等问题,会同长江上下游省市公安机关,强化“全链条、全环节”深挖打击,联手侦破了一批涉江重特大团伙案件。

提升治安防控水平。会同渔政、水利等部门,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重视支持,加强长江沿岸重点市县以点带面推进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与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视频监控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在重点水域,涉江渡口、取水口、危化品码头等重点部位共布建前端感知采集设备5000余台(套),部署无人机59架,涉江监控、预警、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出台优化营商环境23条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跨省通办”,“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上线321项政务服务事项、17项特色应用、21项便民查询,实名注册用户417.6万人,总办件量71万余件(次)。落实省委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1+1+11”制度体系,“一居一警”“一村一辅警”实现全覆盖。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2万余起,全力打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深化“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机制,与长航公安局建立“1+8”警务协作机制,共同形成打击涉江违法犯罪的拳头力量;密切与上下游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区域间线索联查、案件联办、风险联防及重点人员联控等长效机制;联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涉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开展“联巡、联查、联打、联治”等联合整治行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法机关,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等文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执法实践,提升齐抓共管合力。

加强宣传浓厚氛围。加强与媒体平台的合作,推出明星代言、公益视频、有奖竞猜、随警作战、志愿者进警营等活动120余次,解读长江禁渔令,提升群众知晓度。结合日常巡查活动,对沿江、沿河居民及发现的聚集垂钓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劝离。制定《湖北省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指导办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打击涉江违法犯罪活动。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湖北日报》等央、省主流媒体关注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有效震慑。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按照上级决策部署,紧盯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主责主业,加强分析研究,强化指导督办,积极推动“长江大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一是在压实责任上下功夫。深化“找窟窿、堵窟窿、防透风”专项行动,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压实属地责任,将工作任务明确到部门、具体到人员。同时,加强督导通报问责,推进工作落实。二是在突出主业上下功夫。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突出源头治理,坚持深挖彻查,以深入推进“雷火2021”、“昆仑2021”等专项打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对涉江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三是在服务发展上下功夫。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牢法治观念,解决突出执法问题,强化监督管理,打造执法闭环,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四是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进一步强化系统观念,密切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落实“两法衔接”。树牢“长江一盘棋”思想,强化江地协作。以完善水域防控体系为重点,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完善协同高效的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五是在加强宣传上下功夫。坚持入户走访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主流渠道与网络平台相结合,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推送公益短信、张贴横幅标语、落实举报奖励等方式,积极营造公众知晓、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江大保护”浓厚氛围。六是在强化保障上下功夫。以用好中央财政“长江大保护”转移支付资金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配套,改善执法装备配备,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素质,为深化“长江大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提问

01

记者1:《湖北省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指导办法》相关内容是什么?

陈烨:《举报奖励指导办法》是今年12月1日正式出台印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一)举报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的;

(二)举报使用地笼网、“迷魂阵”“绝户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

(三)举报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捕捞设备、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犯罪方法的;

(四)举报运输、收购或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

(五)举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长江流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

(六)举报在长江、汉江干流及其它禁止采砂水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七)举报转运、转驳、无合法来源凭证砂石的;

(八)举报非法改装、建造、伪造采砂、运砂船舶及其它辅助设备的;

(九)举报明知为非法采砂,仍为其提供掩护、开采、装卸、运输、存放、销售等帮助行为;

(十)举报掩饰、隐瞒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十一)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类案件在逃人员的。

同时,奖励举报线索的内容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犯罪事实、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等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经湖北省“长江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全省各市、州、县公安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非法捕捞、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发放单位、审批程序、发放标准、时限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02

记者2:“长江大保护”中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方面有哪些形势特点?

陈烨:全省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严打涉江违法犯罪,不断深化“长江大保护”工作,有效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但,我省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涉江违法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从近期全省涉江警情、侦办案件情况看,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呈现出以下动向和特点。

一、非法捕捞方面。从警情数量看,每年5至9月警情相对较多,是非法捕捞案件的高发期。当前秋冬更替时节,全省非法捕捞警情呈现由高走低趋势,非法捕捞警情数有所下降。从作案方式看,全省非法捕捞主要发生在夜间,白天作案较少;以网捕为主、电捕次之,炸鱼、毒鱼等方式偶尔出现。从作案区域看,主要集中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小部分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另外,“捕运销”一体的团伙犯罪时有发生,非法捕捞呈现隐蔽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升级。

二、非法采砂方面。一是盗采方式更加隐蔽。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过加装“隐形泵”、设置船底暗舱等方式对货船进行改造,作案手法更加隐蔽。二是作案手段更加狡猾。一些不法分子在实施盗采的同时,安排专人在执法部门办公场所附近盯梢、望风,监视执法人员动向,更有甚者跟踪阻拦执法暗访人员。江砂交易通常采用单线联系、“暗语”沟通、现金交易等方式进行。公安机关抓现场、端窝点、打团伙难度加大。三是犯罪组织更加严密。非法采砂团伙以追逐非法暴利为目的,成员相对固定,任务分工明确,组织化程度较高,个别犯罪团伙甚至出现“黑恶化”倾向。四是作案地域变化不定。不法分子多流窜于省市际交界水域作案,将涉砂船只隐藏于河汊洲滩、支流河口等人迹稀少的水域,昼伏夜出、伺机作案,与警方及相关执法部门打“游击战”。

三、污染环境方面。从案件类型看,多为企业排污、毁林占地、非法采矿、倾倒固废等形式的违法犯罪。从案件数量看,全省污染环境类犯罪数量不大,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侦办46起。

借此机会,今天我们还准备了6起“长江大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希望各位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跟踪案件进展,适时宣传报道,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进一步加强法律威慑和震慑,推动形成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涉江犯罪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共同推进全省长江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典型案例

案例1:武汉经济开发区余某祥、刘某五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2月1日晚,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要求,武汉市公安局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联合渔政部门,开展以锚鱼为重点的集中打击行动,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类案件5起,立刑事案件2起,刑事拘留2人,移交渔政部门3起6人。经查,2021年12月1日19时至21时,犯罪嫌疑人余某祥、刘某五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竿)分别在长江流域沌口东湖泵站水域、通顺河与长江交汇水域非法捕捞,现场分别查获渔获物若干。

案例2:武汉市汉南区刘某兵、蔡某明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7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摧毁2个“捕、运、销”一条龙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人,现场查扣捕捞渔网5张、皮划艇2艘、拖运渔车3辆。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兵、蔡某明分别组织亲属形成非法捕捞团伙,在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长江堤外武湖湿地多次盗捕江鱼,运往汉南纱帽街菜市场、仙桃农贸市场销售。现已查明涉案江鱼5000余斤,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案例3:孝感市孝南区杨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月,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根据渔政部门移交线索,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抓获杨某等犯罪嫌疑人5人。经查,2021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在孝南区澴河陟岗新堤段水域,采取铁钩和徒手的方式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橄榄蛏蚌,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涉案橄榄蛏蚌246.15公斤,涉案金额39万余元。

案例4:鄂州市余某松等人涉嫌非法采砂案

2021年9月,鄂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打掉一个盘踞在长江鄂州段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扣盗采江砂1000余吨。经查,2021年以来,余某松伙同孙某、余某亮、高某等人租用他人采砂船、运输船,在鄂州、黄冈等水域,采取自采、自运、自销方式作案,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4000余吨,涉案金额35万余元。

案例5:黄石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石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

2020年10月和2021年2月,黄石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分别对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石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立案侦查,抓获何某等犯罪嫌疑人8人。经查,自2015年以来,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为获取非法经济利润,以工矿废弃地整治为名,越界开采石灰石矿;该公司关联企业黄石市某石材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无证开采石灰岩矿。现已查明涉案矿石共计250余万吨,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

案例6:宜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

2021年9月19日,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信访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处置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过程中,存在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经查,某某环保科技公司为节省治污费用,在未经任何处理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私设软管和水泵,将厂区事故应急池内含有石油类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抽排至厂区大门外的雨水沟内排放。现已查明该公司厂区应急池内废水及厂外雨水沟底泥中砷、汞、铬、铅、镉等重金属、石油类有机污染物含量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相关资料

一、关于最新禁用渔具名录

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11日印发《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通告》附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捕捞工具名录》,罗列了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陷阱、钓具、耙刺、笼壶等10个类别,36种渔具渔法。该《名录》适用我省长江干流段、汉江干流段、83个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农业农村厅批复禁捕的其他水域。

二、关于禁用渔具的结构说明和作业原理

第一类:刺网,是由若干片网片连接成长带形,将网具设置在水域中,依靠沉浮力使网衣垂直张开,拦截鱼、虾的通道,使其刺挂或缠络于网衣上,达到捕捞目的。按作业方式不同分为定置、漂流、包围和拖曳四个式。包括6种具体渔具:单片刺网,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框格刺网、无下纲刺网、混合刺网,除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全部禁用外,其他4种具体渔具网目内径尺寸小于 60mm时禁用。

第二类:围网,由网翼和取鱼部或网囊构成,有两种结构类型,一种是由一囊两翼组成,形状如拖网,但两翼很长,网囊很短;另一种是无囊长带形网具。根据捕捞对象集群的特性,利用长带形或一囊两翼的网具包围鱼群,采用围捕或结合围张、围拖等方式,迫使鱼群集中于取鱼部或网囊,从而达到捕捞目的。包括3种具体渔具: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多船围网。

第三类:拖网,是依靠渔船动力拖曳渔具,在经过的水域将鱼、虾、蟹、贝或软体动物强行拖捕入网,达到捕捞目的。根据拖网渔具结构分为:单片、单囊、多囊、桁(héng)杆、框架、有翼(袖)单囊、有翼(袖)多囊、双联、双体等九个“型”。包括3种具体渔具: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

第四类:地拉网,按网具结构形式和捕捞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用长带形的网具(有囊或无囊)包围一定水域后,在岸边或冰上或船上曳行并拔收曳纲和网具,逐步缩小包围圈,迫使鱼类进入网囊或取鱼部达到捕捞的目的。另一种是用带有狭长或宽阔的网盖,网后方结附小囊或长方形网兜的网具,通过岸边收长曳纲,拖曳网具,将其所经过水域的底层鱼类、虾类拖捕到网内,而后至岸边起网取鱼。主要1种具体渔具:船布地拉网 (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 30mm)。

第五类:张网,是根据捕捞对象的生活习性和作业水域的水文条件,将囊袋型网具,用桩、锚或竹竿、木杆等敷设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中具有一定水流速度的区域或鱼类等捕捞对象的洄游通道上,依靠水流的冲击,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中,从而达到捕捞目的。包括6种具体渔具:单片张网、桁杆张网、框架张网、竖杆张网、张纲张网、有翼单囊张网,6种渔具的网目内径尺寸小于 50mm时禁用。

第六类:敷网,是将网具敷设在水中,等待、诱集或驱赶捕捞对象进入网的上方,然后提升网具而达到捕捞目的。包括2种具体渔具:拦河撑架敷网(俗称拦河网、拦河罾(zēng)、抬网)、船敷敷网(俗称行罾、船头罾),2种渔具网目内径尺寸小于 30mm时禁用。

第七类:陷阱,是固定设置在水域中,基于阻断、诱导、分区、陷阱等渔法要素,使捕捞对象受拦截、诱导而陷入的渔具,俗称迷魂阵。包括3种具体渔具:插网陷阱、建网陷阱、箔筌陷阱。

第八类:钓具,是在钓线上系结钓钩,并装上诱惑性的饵料(真饵或拟饵),利用鱼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的食性,诱使其吞食而达到捕获目的。包括4种具体渔具: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后面2种俗称爆炸钩、盘钩、串钩。

第九类:耙刺,是利用锐利的钩耙箭叉等物直接刺捕鱼类或铲捕贝类,达到捕捞目的。包括6种具体渔具:拖曳齿耙耙刺、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螺机、吊杆捕螺机、机吸蚬子)、定置延绳滚钩耙刺(俗称滚钩、粘钩、排钓、挂钩、拉钩、空钩)、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俗称锚鱼、可视化锚鱼器、武斗竿、拉钩、甩钩)、投射箭铦(tiǎn)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投射叉刺耙刺(俗称鱼叉)。

第十类:笼壶,是根据捕捞对象习性,设置洞穴状物体或笼具,诱其入内而捕获。俗称地笼、蟹笼、虾笼。包括2种具体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定置延绳倒须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小于 30mm时禁用。

三、关于使用禁用渔具的处理

与禁用渔具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三百四十一条、三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等。在此,重申提示下:

(一)在我省禁捕水域范围内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渔具进行违法捕捞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在我省禁捕水域范围内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附件范围外的渔具进行违规捕捞作业,将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目前垂钓使用的部分工具和方法已列入此次发布的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第八类钓具、第九类耙刺类范畴,使用这些禁用渔具在我省禁捕水域范围内进行垂钓,可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使用禁用渔具名录附件范围外的渔具进行垂钓,不符合一人一杆、一线的要求,或者使用复钩(超过1个钩不足7个钩)的,属于违规垂钓,依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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