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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参随负面影响显著,为何难以裁革,还长期存在?

 

明代参随是一种公务随从。“参随”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宋,意为“参与、随从”。元末明初,在战争的推动下,“参随”专用于军事领域,其含义随之泛化,变为军务随从的固定称谓。作为军事活动的产物,军事性、临时性是参随的两大基本特征。

永乐至正德年间,参随与钦差制度相结合,逐渐走向冗滥,在其上官、选拔方式、来源等方面皆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参随人数快速增加,规模急剧膨胀,弊端越发明显,明廷被迫对其员额、选拔方式、待遇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以求更好的进行管理。

嘉靖前期,明廷厉行新政,革除冗滥,参随一时间遭到了大力整顿,其上官、名目被迫发生了一些改变。

万历中后期,矿税大兴,宦权高涨,参随与钦差内官紧密结合,再度冗滥。随着矿税活动的终结,参随快速衰落。

天启年间,宦官势力重新坐大,参随再次活跃起来。崇祯时期,阉党倒台以后,参随仅是零星出现,直至明朝灭亡。

明代参随的活动十分频繁,涉及军事、经济、政治多个领域,对国家与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一方面,明军统一天下,参随贡献良多。永乐至崇祯时期,参随佐助上官,征伐作战,参赞公务,对于稳定地方局势,出力甚多,功劳不可忽视。

另一方面,明中期以后,参随的弊端日渐显著,负面影响不断扩大。

军事上,参随大量地冒滥军功,导致武官人数急剧增加,武选之法尽坏,军事不断失败;经济上,参随靡费国家财政,同时疯狂敛财,肆意地掠夺百姓,多次激变地方,引发明朝与外国的战争冲突;政治上,参随罔顾法律,不断僭越礼仪制度,欺凌有司,窃夺上官权力。

简而言之,参随虽然在辅助上官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同样显著。

明代参随长期存在,难以裁革,原因有二:

一是自英宗以后,内官外出,亦有参随陪同。于是,裁抑参随一事,便成为了文官、武官、内廷三方博弈的焦点之一,在宦官的羽翼之下,参随间接获得了皇权的保护。

二是明代钦差制度并不完善,各钦差由于公务所需,不得不使用参随。至于参随的不断冗滥,根源在于它是一条社会流动和牟利的渠道。

一方面,自成化以后,请托之风盛行,官员互相结党,权贵子弟、亲故纷纷奏为参随,与上官一同离京,企图冒取军功,授官升职,成为世袭武官,在这张利益网络的庇护下,参随逐渐冗滥。

另一方面,对于底层民众而言,投充参随,便等同于社会地位的提高,一些人才还可借此获功授职,世袭传家。无赖人等也能通过参随,暴敛钱财,纳赀为官,最终完成社会阶层的跃迁。

此外,自明中期以后,官冗问题正式出现,官员群体急剧膨胀,城乡人口大量分化流动,最终导致社会上闲散官、民日渐增多,成为了参随不断冗滥的群体基础。明代参随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元末明初、永乐至正德、嘉靖至崇祯三个阶段。

其中,嘉靖以前的参随主要以权门子弟为主,冒功升职的现象较为突出。

万历中期以后,社会底层民众纷纷投充参随,相比之前,谋取财富才是其首要目的。

参随的这种变化表明,到明代中后期,社会上逐利之风盛行,由于参随地位独特却又极易触碰,很快便成为底层民众求财的重要途径。明代参随与钦差制度相结合,是其典型特征。

洪武时期,太祖“设官分职,咸有定额”。

其时,虽然已有“钦差”之名,但是并不正式。至永乐以后,国事日繁,三司力有不逮,虽然在祖制的阻碍下,明廷不设新官,却大量地派遣钦差,外出理事。明代钦差“口含天宪”,权力甚重。

不过,由于制度的缺陷,钦差却未有公署及专门的佐助人员。对此,在明廷的允许下,镇守官、钦差内官、钦差文官人等,皆可效仿征伐将帅,奏带参随以辅助公务,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正德年间。

嘉靖前期,明廷厉行新政,大力整顿参随,并且规定,军中不得奏带参随。到万历中期以后,矿税大兴,参随与钦差内官的关系十分紧密,进而成为其公务随从的代名词。

在中国古代,通俗意义上的“钦差”历朝皆有。赵秀玲先生指出,早在春秋战国,即有“特使”的称呼,延至元、明两代,钦差正式出现,并广泛使用。入清以后,清廷在此基础上,又设立了“钦差大臣”制度。

虽然历朝以来,钦差制度有所不同,但是钦差外出,一般皆有随从,或佐助公务,或打理日常生活,其人倚仗权势,欺压地方百姓的现象却十分常见。

元代钦差尚不普遍,与其“亲随伴当”相比,明代参随一旦与钦差制度相结合,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更大,影响更为深远。

因此,明亡以后,清廷追鉴于往事,在广泛派遣钦差大臣的同时,对其随从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一,限定随员出身。钦差出行,例带本衙门司员,若本衙门无熟悉刑名之人,方可奏带刑部司员,而现任大员子弟,则一律不准奏带。

其二,限定随员人数。按照惯例,钦差准带一、二人。并且,随员的家人亦有固定额数,不准大臣随意奏带。

与此同时,为防止宦官擅权,清廷还刻意打压宦官,如顺治十年(1653)上谕内院曰:“寺人不过四品,凡系内员,非奉差遣,不准擅出皇城。”

简而言之,清廷通过以上各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钦差随从人员的不良影响。但自嘉庆以后,朝廷监管不力,钦差随员及其家人又普遍超额,再次上演了明代参随的旧弊。

覆曰“其随带司员,嗣后外间亦断不许有‘小钦差’之称”,但是从史料来看,其实际效果却不如人意。

总而言之,在帝制体制之下,作为外派皇权的一种代表,钦差随员与社会底层民众相互勾结,祸乱地方百姓,导致国家受损的弊端,始终是封建王朝的痼疾,绝非明代参随独有。而关于此类问题,对历代王朝所作的各种努力及其失败的原因,今人也应有所警惕,力求以古鉴今,不蹈旧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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