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投资活体猫咪,赔了;起诉解除合伙协议,判了!
刘先生和金女士合伙进行活体猫咪养殖和售卖,后投资失败,刘先生将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与被告于2020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期限3年。在活体猫咪投资中,其仅负责出资,活体猫咪的繁育和销售运营均由被告负责。但至今,被告没有向其分配任何销售分红。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允许解除合同,并且赔偿其损失。
被告金女士辩称,现在并没有发生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自合同签订后,其尽力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多次告知猫咪的繁育情况,至于能否为合作项目创造收益,受各种因素影响,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刘先生应自行承担风险。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女士未向刘先生分红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刘先生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金女士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首先,从合作协议来看,并未明确约定售猫分红的具体时间。从双方合作协议履行情况来看,金女士作为繁育售卖猫一方,其多次向刘先生汇报包括繁育两窝等相关情况。加之,刘先生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金女士存在故意隐瞒或不履行繁育、售卖的义务,故无法认定金女士存在故意不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在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分红期间的情况下,而金女士又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隐瞒与分红相关的事实,现刘先生主张金女士没有及时分红故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双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并未约定随时解除条款,该合作协议亦不属于法定的可随时解除合同范畴。本案中,金女士已经履行种猫的繁育以及生产小猫的售卖义务,刘先生的投资款已实际支出。刘先生虽然在庭审中主张金女士所繁育并非其所选定的种猫等,但在刘先生并未提举证据证明金女士饲养、繁育和售卖的猫与其选定种猫无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刘先生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金女士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亦不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近年来,宠物经济迅速发展,活体动物养殖和售卖也成为了许多人投资的选择之一。但任何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人对投资前景不看好时,能否随意退出呢?投资过程中的退出机制,即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问题。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尽可能使之存续,直至当事人履行完毕。故合同解除并非毫无条件,可随意而为之。从法律意义上,合同解除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约定解除,一种为法定解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换言之,如果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法律予以准许。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即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约定,一旦发生了约定解除的情形,有权解除的一方即可要求解除合同。就此,法官建议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考量。尤其是对合作期间、退出机制、分红条件等进行详细约定。值得提醒的是,活体动物本身具有特殊性,毁损灭失的风险性会较一般合同标的物更高,对于养殖者的专业要求也较高,同时,宠物繁育具有一定周期性,故建议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对行业现状、行业前景、宠物培育等相关知识、合伙人是否具有养殖经验等进行必要的了解,综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对分红条件、退出机制,即解除条件,进行详细的约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对于活体动物养殖投资的关键在于分红,而分红的基础在于活体动物是否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养殖和及时的售卖。
就此,法官建议活体养殖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并且加强证据留存意识。提醒各位合伙人应积极、紧密的沟通活体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并通过书面、录像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如可以每日现场查看,建议留存视频、照片等证据;如无法现场查看,亦建议双方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当然,随着技术的进步,双方是否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时进行记录,亦不失为可以探讨之举。
总之,宠物经济有风险,投资行为需谨慎。合同解除并非任意可为,双方应对合同解除条款加以明确约定,或互相监督履行情况,及时保存履行的相关证据。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保持审慎、尽职的态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双方均积极履行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进而实现共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 曾竞、常丽
编辑/ 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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