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保护动物绿海龟竟成“镇店宝”,这位市民因此被判刑!
还记得《海底总动员》里,那只小海龟么?他天生就有着十分准确的方向感,从来不迷路,活泼可爱的形象深得观众的喜爱。其实,它是一只名副其实的绿海龟。
图源自《海底总动员》
在自然界中,真正的绿海龟长得同样可爱。它们的动作优雅迷人,表情又永远那么呆萌,让人爱不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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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讲的案例的主人公就是两只绿海龟——小灰和小白。
正在为您讲述的是——绿海龟的“漂流”记。
小灰和小白原本在湛江附近的海域自由自在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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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种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某天,一张渔网向它们扑来,它们因逃跑不及不幸被当地一渔民捕获,并一直被该渔民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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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的一天,小灰和小白看见渔民正跟一名男子用手比划着它们,并悄声交谈。爬近一听,原来是在讨价还价把它们给卖了!
“老板,有兴趣吗?它们是我在海上捕到的!”
“不错,要多少钱?”
“300”,渔民同时伸出了三根手指头示意。
“这么小,背甲才8厘米不到哦!太贵了,200吧!我要2只好了!”
“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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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小灰、小白被这位男子从湛江一路带回到顺德,被养在了该男子的家中。
2016年6月的一天,男子在它们身旁自言自语道:“把它们放在自家餐饮店的水族箱内,应该会很吸引人吧!”
就这样,它们被放入到水族箱内充当上了“镇店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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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着庞大的身形和呆萌的样子,它们每天还能在络绎不绝的客人中吸引到不少“粉丝”在玻璃前进行观看!
不过,它们在水族箱内生活的日子,也并没有维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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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顺德区农业局到该餐厅调查,小灰和小白被鉴定为绿海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涉嫌非法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农业局对餐厅老板即它们的“主人”苏某作出罚款19200元及没收绿海龟2只的行政处罚!
插播小科普:
绿海龟有多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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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海龟,绿海龟俗称黑龟或石龟,是各种海龟中体形较大的一种,其成龟背甲直线长度可达90到120厘米,体重可达100千克以上。绿海龟在中国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等地的沿海地带都有分布,尤以南海为多。
目前,它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濒危物种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这还没完,经农业局向公安机关举报,该餐厅老板苏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至顺德检察院,顺德检察院认为,餐厅老板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其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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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苏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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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像餐厅老板一样的市民。他们购买一些野生动物,有些是出于爱好打算在家饲养,有些则是出于食用的目的。
但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即使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应当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而我们常见的绿海龟、金刚鹦鹉、绿鬣蜥等都属于保护动物,都不能非法购买和饲养,更不能私下杀害、食用或者放生,一旦被查实,都属于构成犯罪的“收购”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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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便作为宠物来饲养时,市民一定要了解清楚它的品种才进行购买。
有人会问,如果饲养的动物非猫、狗等主流宠物,怎么知道自己养的爱宠到底违法不违法?
其实大家只需知道一法,一录,一约,一盟,答案就在里面了!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IUCN》。
愿大家都能爱护动物、保护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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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 | 顺德区人民法院自媒体
编辑 | 法智融媒·法智时讯运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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