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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人许可证超期仍贩卖人工驯养繁殖陆龟 合法变非法

 

二人许可证超期仍贩卖人工驯养繁殖陆龟 合法变非法

作者:王宇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看到普法宣传单,陆龟购买者主动报案,协助警方将卖家抓获,顺藤摸瓜找到了供货商——

  许可证超期 合法变非法

红山森林动物园及被救护的陆龟

  李明是南京某家酒店的前台经理,他琢磨着在前台养只乌龟或者金鱼之类的观赏性动物,便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里输入了“乌龟养殖”等关键词,瞬间就弹出了很多链接,看得他眼花缭乱。选择链接后,李明按照上面的微信号添加卖家为好友……由此,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浮出水面。2019年12月,应选林、高明宇二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专业办案组成员进行学习时,对此案例进行了剖析。此案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该案出售的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陆龟,被告人在许可超期后还继续出售,其行为也由之前的合法变为非法。

  普法宣传,主动报案

  李明选定乌龟品种以后,支付了费用,几天后便收到了货。后来,李明外出给乌龟买玻璃缸时遇到志愿者正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简单比对了下,李明发现自己从网上购买的乌龟跟宣传资料上印着的保护动物赫曼陆龟非常相似。随后,李明回到家中上网搜索了一番,更加印证了自己的判断,便赶到公安机关报案,表示愿意提供卖家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该案。

  经鉴定,李明在网上购买的乌龟为赫尔曼陆龟,该种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 附录II,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侦查。根据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类案件快速联动办理机制,鼓楼区检察院接到案情通报后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并就侦查方向、取证重点等提出意见建议。当月下旬,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将向李明出售赫尔曼陆龟的卖家高明宇抓获归案。在高明宇的住处,公安机关查获陆龟多只。经鉴定,被查获的多只乌龟分别为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亚达伯拉象龟、赫尔曼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I,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在广东省深圳市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高明宇的上家应选林抓获归案。

  为确保所查获的陆龟得到有效救护,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认真研究了相关问题,并咨询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后经沟通联系,将上述陆龟分别移交给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据悉,目前它们的状态较好。

  开办公司,养龟卖龟

  应选林于2014年5月在东莞成立了一家养殖公司,经营范围为驯养繁殖、出售陆龟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等,并在随后依申请取得了林业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二年,林业部门审批同意应选林的养殖公司收购、出售一定数量的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陆龟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根据规定,销售许可每次有效期一年,期满应当再次取得许可才能销售。

  据应选林交代,按规定申请获批后,他先后从海南、非洲等地购进陆龟进行驯养繁殖,再进行出售。在经营过程中,他还加入了当地的乌龟养殖行业协会,并与外地某大学两栖爬行动物研究所签订了《研究生科研与教育合作协议》。

  2017年1月1日,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当年下半年,应选林公司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到期。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购买人、购买情形均有严格限定,销售许可的相应核准条件比以前更加严格,林业部门没有批准应选林公司的销售申请。

  按照规定,在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到期、没有取得新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应选林的养殖公司是不能向外出售陆龟的。但是,应选林还是选择继续出售陆龟,据应选林交代,他公司的客户中有一些散客,而这些客户中有的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比较典型的就是高明宇。

  高明宇在前往应选林的养殖公司商谈合作销售时,二人当时还谈到办理销售许可资质的事宜。据应选林供述,他知道高明宇没有任何资质,还提醒他要去办理资质。后来,高明宇回到佛山也曾向林业部门申请过,但由于不符合条件未被批准。但这没有影响他们之间的交易。需要买陆龟时,高明宇会给应选林打个电话,报上品种、尺寸、数量。应选林就通过快递将龟发给高明宇,有时也会交给上门的高明宇带走。据应选林供述,他通过快递发陆龟比较慎重,每次都是自己找快递公司发货,从不让别人插手。

  高明宇在佛山开了一家网店,主要业务是销售宠物及其用品。他收到陆龟后,往往会饲养一段时间,短则几天,长则一两年,然后择机通过网店或者朋友圈向外推销。根据查证的情况,高明宇仅向外出售1只赫尔曼陆龟,其他陆龟尚未售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细致审查,认定事实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鼓楼区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应选林、高明宇二人合作时间较长,跨越了销售许可超期前后,而他们采取的是“先销售再付款”的模式,结账时间并不固定,结算方式也不是一一对应。为了准确认定销售许可超期以后应选林向高明宇出售陆龟的数量,承办检察官全面核对、分析了双方之间交易的支付宝和微信交易往来明细,并与二人的供述以及所查获陆龟的生长周期等情况进行详细比对,最终依法认定了应选林在销售许可超期后向高明宇出售苏卡达陆龟龟苗的数量。

  在审查快递发货信息等证据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些发往其他地方的快递单,时间在销售许可超期以后。对此,承办检察官察觉到,除了高明宇以外,应选林还可能向其他人违法出售过陆龟。顺着这个思路,承办检察官将快递明细、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一一比对,最终发现了几者在时间上的关联性。针对发现的这一情况,该院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最终查明应选林在销售许可超期后还向罗会斌等三人出售陆龟的犯罪事实。

  综合考量,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应选林作为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该企业赠与或转让等事务需要其本人处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督促其每天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确保在不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况下,能够妥善处理企业相关善后事宜。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承办检察官研究后认为,应选林、高明宇二人的行为的确是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罪,但是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来看,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物种的破坏性要小于其他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应当与其他同类犯罪行为有所区分。综合应选林、高明宇二人案发后的情况,鼓楼区检察院认为对二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8年12月,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应选林、高明宇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开庭审理后,综合该起案件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考虑,认为应选林、高明宇二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在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应选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高明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目前,一审法院正依法将该判决报请最高法核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物种之一,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既包括野外生长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也必须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经过特定审批手续,才能收购、运输、出售及利用。

  本案中,应选林从事的就是陆龟驯养繁殖行业,且已在这个行业耕耘数年,之前也都是按照规定申请收购、出售等行政许可,显而易见,他对野生保护动物经营等相关规定是知悉的。但是,在新的申请许可尚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他违反规定向外出售陆龟,就已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具体到犯罪情节来看,他的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又应当与同类其他犯罪有所区别,所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包括建议量刑时都予以了综合考虑,确保严格遵循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近年来,“异宠热”逐渐兴起,打破了猫、狗、鸟、鱼等传统宠物市场格局,饲养陆龟等野生动物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喜好。随之而来的是,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大多通过网络交易、线下快递寄送,打击查处相对较难,不仅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监管秩序,造成了野生动物的保护风险,也有可能因养殖、运输等不规范造成公共安全风险。

  野生动物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是保护地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于这类犯罪案件,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及时发现和辨别非法交易信息,早发现、早处置;二是要持续落实快递实名制和开箱检查制度,并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辨别能力,杜绝非法流通;三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交易。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司法办案中进一步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葛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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