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批准文号的“人参鹿茸强肾产品” 里面都用了啥?做了违法吗?
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感觉劳累。有的有的时候力不从心。就会借助药品或者保健品。现在市场上的补肾的产品可以说多到让人眼花缭乱。各种各样的功能,各种各样的成分。在某度上搜索“补肾”跳出了一亿个相关搜索。可见做这些的人之多。
补肾要谨慎,而且要看好。市场上很多的所谓的“珍贵补品精心提炼”的补肾圣品。都是没有批准文号,没有确定的生产厂家,没有厂家详细地址。主要销售渠道也主要是微信朋友圈和线下门店遮遮掩掩的销售。这些不但对身体没有好处。还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
近日,中国监察网公布了一批销售一种名为“参茸某某宝”的一种主要目的为提高男性能力的保健食品。而实际上是对人体有危害的食品的案件。
这个曹某某以及张某峰都因为同一种产品被起诉的。名为“参茸某某宝”,打着强肾健体的名号,活跃在朋友圈,以及线下门店。主要客户也是中老年人群。据起诉书披露,曹某某和张某峰均是在明知“参茸某某宝”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在上家处(上家已经被判刑)进货贩卖。直到被查获。曹某某和张某峰分别已销售90盒和120盒。
经过相关专业机构检测,这一款“参茸某某宝”产品就是加入了“西地非那”而已。并不是用了什么人参鹿茸等珍贵药材。
曹某某和张某峰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并被提起公诉。幸亏他们给这个产品的定位是保健品不是药品。要不然罪名更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奉劝各位,补身体或者应急性的身体障碍短暂治疗还是要找正规渠道,正规产品。最起码不能对身体有害啊。享受重要,身体也重要啊。
也奉劝各位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视频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别动不动就能治疗什么肾虚,生活不和谐之类的。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啊。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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