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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扣留,车主起诉交警,法院会支持他吗

 

近年来,电动滑板车日渐流行。外形酷炫、个头小巧、不会堵车等优点,让它深受年轻人的欢迎,甚至有人将其作为通勤工具骑上了路。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动滑板车并无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滑板车上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交警部门先行扣留电动滑板车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后,上海市首例适用新法规定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涉诉行政案件。

上海交警部门此前曾表示,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交警对首次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情节较轻”,对当事人处10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先予扣留车辆后通知违法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人员前来处理的,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某日,原告朱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没过多久就被交警拦下。随后交警对朱先生作出先予扣留电动滑板车的措施,并要求其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朱先生认为,电动滑板车属于娱乐工具,法律并未规定需要注册登记,交警作出的先予扣留措施无法律依据。于是,他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都需经注册登记。

朱先生主张电动滑板车为娱乐工具,那么应在娱乐场所等允许使用的场所使用,但他骑上了道路,就应当视作通行工具。所以,朱先生在道路上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涉案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场告知原告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时接受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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